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发票的领购流程。首先,经办人身份证明需提供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发票专用章是开具发票时必不可少的,其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确定,且税务机关会留存印模备案(第十三条)。


领购发票的方式有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验旧购新,发票领购簿包含用票单位和个人详细信息,如名称、行业、购票方式、种类、限额等,并需由领购人签字确认(第十五条)。发票使用情况指的是领用、库存以及相关开票数据,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会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出具收据(第十八条)。


书面证明可能涉及业务合同、协议或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文件,用于特定的发票业务(第十九条)。对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税务机关会与其签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第二十条)。如果领购人需要担保,保证人需填写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期限、责任等,担保书需三方签字盖章生效(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至于保证人或保证金的使用范围,具体规定由省级税务机关制定(第二十三条)。这一系列规定旨在规范发票领购行为,确保税务管理的严谨性和有效性。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制定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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