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民法适用中的情理与法理的辨证关系?

如题所述

    首先,情理是大众的普遍感情,法理是法学家理性思考的结晶。情理产生于大众,是大众情感的集中体现,因此,情理体现的是大众的心理,是人民的智慧;法理不是大众的情感,而是法学家经过冷静、理性的思考而创造出来的符合法律逻辑的理论结晶,它不是一般的理论,而是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学说。

    其次,情理是群众论事论理、论是论非的标准,法理是创造法律规则的逻辑基础。在发生纠纷的时候,在处理人民之间的关系的时候,大众“心中有杆秤”,凭借情理而进行是非评断,违反情理,他们就会认为不当,符合情理,他们就会认为理所当然;而法理出自于法学家,出自于对情理的创造性归纳总结,基于法理创造法律规则,使之符合法律逻辑

    最后,情理是法理的基础,法理是情理的升华。说到底,法理还是基于情理而产生,情理通过法理而升华。法理离不开情理,情理也不能脱离法理。情理和法理既相对立,又相统一,既有所区别,又相依相伴,紧密相随。这就是法理和情理的关系。

    不懂法理而仅仅知道一些情理的法律人士,应当很好地学习法理,系统地掌握法理,因为仅仅知道一些情理,并不能掌握法律的基本规则,其实也就是不能掌握情理的精华和真谛。凭借一般的情理,没有办法正确断案。党政首长在执掌政法大权的时候,千万不能轻易依照自己的感觉对案件发表意见,也不能认为自己凭借情理也分析对了一些案件,就轻率地认为法理也不过如此。如果仅仅凭借情理就对案件的处理指手画脚,甚至搞“强制命令”,指定法官必须遵守和执行,那就要出问题了。

    掌握和精通法理的人士,也不能忽略情理。法理无非是情理的总结和升华,情理就是法理存在的基础。“法律无非人情”,一句话就说到了点子上。很有一些法学家或者法官以及其他法律人士,钻法理钻到极端,轻视情理,放弃情理,这就是那些“无情”的法官或者法律人士。铁面无私、铁面无情都不是说这样的法官的。断案讲究情理,是要讲究符合全体人民的情理,是普遍的情理,当然不是个别的情理。研究法律,也不能脱离人情和社情,脱离一般的情理而走向极端。就是这样的情理,法官和法学家要多懂一些,作为研究法理和适用法律的基础和灵性,法律才能够成为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活”的思想和“死”的规则,法学家和法官也才能够成为人民的法律代言人和裁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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