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同城搬迁,员工不去,没有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同城搬迁,按各地规定,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员工不去的,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劳动合同继续履行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股东)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
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补偿金
举个例子:小刘是上海一家IT公司的员工,最近公司因为业务发展需要,决定在今年把公司搬到北京去,但是小刘愿意去北京。他已经在上海买了房子,老婆孩子都在上海,突然换个城市工作,他实在是接受不了。公司表示,如果不能跟随公司去北京,只能为他办理离职手续。那么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否应该给小刘经济补偿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律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还需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公司从上海搬迁到北京,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过公司跟小刘协商一致,公司解除合同的,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小刘,或者额外支付给他一个月的工资代替通知。另外,还应该根据小刘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小刘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总结来说,如果公司决定搬迁,员工不愿意跟着走的,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说明工作地点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条件。所以劳动合同签订时没有明确说明将来工作地点会发生大变化的话,单位搬迁就应该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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