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是什么关系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1. 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并非领导关系。村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非乡镇政府的下级机构。村民委员会成员不是国家公务员,不领取国家工资,而是由村民发放补贴。因此,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也就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遵守和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的指示,而没有具体执行的职责,因此也不需要接受政府的领导。领导关系意味着乡镇政府可以任命或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更改或撤销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可以命令村民委员会执行政府工作,这样村民自治就无从谈起了。
2. 乡镇政府应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指导、支持和帮助。尽管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乡镇政府有责任确保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因此,乡镇政府应指导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这种指导不能是强迫命令,而应通过宣传、教育、说服和动员等方式进行。支持和帮助则意味着政府应肯定、尊重和支持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活动,并协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提供物质和资金上的帮助。乡镇政府的这些职责是法定的,而村民委员会也有义务接受这些指导、支持和帮助。如果乡镇政府以指导、支持和帮助为名,行非法干预之实,村民委员会有权抵制和拒绝。
3. 村民委员会应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并非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尽管如此,村民委员会有责任协助政府完成相关工作,这是村民自治的重要方面。协助政府工作主要通过宣传、教育和动员等方式进行,一般不直接处理相关事务。在必要情况下,村民委员会可以接受乡镇政府的委托,代表政府办理相关事务。这些由村民委员会代表政府办理的事务属于乡镇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应由乡镇政府承担相应责任。
4. 乡镇政府不得干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组织,其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应由村民自行讨论决定,乡镇政府不得干预。这里的“不得干预”意味着乡镇政府不能强迫或包办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但可以提供指导,包括宣传、说明、解释、说服和动员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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