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过年历史悠久,在传承发展中已形成了一些较为固定的习俗,有许多还相传至今,如办年货、扫尘、贴年红、团年饭、守岁、压岁钱、拜岁、拜年、舞龙舞狮、拜神祭祖、祈福攘灾、烧炮竹、烧烟花、游神、押舟、庙会、游锣鼓、游标旗、上灯酒、赏花灯等习俗。
1913年,袁世凯批准以正月初一为“春节”,并同意春节例行放假。
1913年(民国二年)7月,当时北京(民国)政府任内务总长的朱启钤向“大总统袁世凯”呈上一份四时节假的报告,称:“我国旧俗,每年四时令节,即应明文规定,拟请定阴历元旦为春节,端午为夏节,中秋为秋节,冬至为冬节,凡我国民都得休息,在公人员,亦准假一日。
但袁世凯只批准以正月初一为春节(因当时是“五族共和”,端午等汉族节日列为全国节日不妥),同意春节例行放假,次年(1914年)起开始实行。自此,夏历岁首就由以往的“过年”改成了“春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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