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转账是赠与吗?

如题所述

恋爱期间或者恋爱同居期间,由于双方的恋爱关系,所以形成了特定人身属性,以恋人身份生活期间的这种亲密性关系,导致恋人之间钱款往来很少会有书面的凭证,但是在实务当中,一旦恋爱不成,双方分手之后很有可能一方就会因恋爱期间的钱款往来而向对方主张相关的权利,但恋人在恋爱期间有准夫妻关系的生活内容,有更紧密的财务关系,双方之间的钱款往来可能涉及共同生活消费、赠与、借贷、投资等多种法律关系,如果当事人一方以仅有的转账凭证按民间借贷向对方主张权利的,往往需要提供比一般同类的民事纠纷更加严格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可能面临败诉的法律风险。下面律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个的案例就是这种情况,对于恋爱期间的男女,要务必引起重视。

双方恋爱期间

实务案例:原、被告双方系恋爱关系,原告在恋爱期间以特殊数字用微信不定期的进行转账,另有部分普通数字的银行转账,双方分手后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要求被告还款,但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案情摘要:原告诉称,原告小东通过自己的一个老乡介绍被告小红与原告认识,原告小东主张自己一直是在追求被告,正式表白的时间是在2016年5月28日,有电子邮件为证。原告小东主张被告小红向原告小东的借款是:有一、银行转账有:2016年5月25日,转账1.5万元;2016年5月31日转账是10999元;2016年6月28日,转账22118元;2016年7月7日,转账16000元;2、微信转账有:2016年5月17日,微信转账199.99元;2016年5月22日,微信转账88.88元;2016年5月23日,微信转账168.88元;2016年5月24日,微信转账199.99元;2016年6月3日,微信转账168.88元;2016年6月4日,微信转账199.99元;2016年6月6日,微信转账166.66元;2016年6月9日,微信转账2013.14元;2016年6月27日,微信转账199.99元;2016年7月2日,微信转账199.99元;2016年7月19日,微信转账199.99元。

因此原告小东请求判决被告小红偿还7.3万元及利息及要求被告小红赔偿原告小东精神损失费3万元。被告小红答辩称,被告小红对上述转款金额没有异议,被告小红主张银行转款是原告小东让被告小红买礼物,微信转款属于红包祝福,均属于原告小东在追求被告小红期间的赠与行为,不属于借款。被告小红没有向原告小东借款,是原告小东当时追求我,说要给我送礼物,所以才给用微信发红包,还有微信转的2013.14元表白,属于原被告小红恋爱期间正常的赠与行为。

法律公平正义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确定原告小东向被告小红转款的行为是属于民间借贷还是恋爱的期间的赠与。区分这二者法律关系的依据要看行为人在做出行为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什么。结合本案来看,原、被告于2015年下半年已经认识,双方均确认原告小东一直在追求被告小红,原告小东主张在2016年5月28日正式通过邮件向被告小红表白,而原告小东主张最早一笔转账为2016年5月17日的199.99元的微信转账。原告小东主张双方关系变差是在2016年9月,被告小红主张是2016年7月,而原告小东主张最晚的一笔转账为2016年7月19日的199.99元的微信转账。

所以从上述分析来看,原告小东为被告小红的银行转账和微信转账均集中在2016年5月至7月之间,与原、被告小红确认的关系转暖(正式表白)和转冷(关系变差)时间段相吻合,而且原告小东所列出的微信转账金额比较特殊,金额不大且均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多含有”6、8、9”等吉祥数字,属于代表一定美好祝福含义的红包祝福,根据生活经验可以推知原告小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祝福而非借款,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原告小东存有借款给被告小红到期让被告小红还本付息的意思表示。银行转账虽然金额较大,但同样发生在2016年5月至7月的时间段,与微信红包转款时间段,双方关系变化的时间段高度吻合,依据现有证据和民事诉讼中证据高度盖然性的判断标准,法院认为,原告小东对被告小红的转款属于自愿赠与的可能性较大,而本案中原告小东的赠与已经完成,并没有法定撤销情形,故原告小东要求被告小红偿还借款及利息,要求被告小红支付原告小东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小东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判决

律小编评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双方是普通的同事或朋友关系等,原告仅有转账凭证的也可以推定是借贷的合意,除非被告能反证转账不是借贷,否则原告按借贷主张法院一般会支持的原告的请求。本案中原告小东是用银行转账和微信转账这两种方式支付给被告小红的,其中微信转账明显是恋爱期间的赠与,这一点从特殊的数字含义可以推知。可是银行转账的金额比较大,也无特殊数字,不排除被告小红确实是向原告小东借款产生,但正是由于原、被告这种亲密的恋爱关系,亦不能排除双方的转账可能是因共同生活消费、赠与、借贷、投资等多种法律关系,所以原告小东按民间借贷向被告小红主张返还借款,原告小东就需要承担比一般的民间借贷纠纷更为严格的举证责任来证明自己的主张,遗憾的是原告小东除了转账凭证并无其它证据能证明双方的转账系借贷法律关系,所以法院只能驳回原告小东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涉及的金额不大,在恋爱期间赠与一定的礼物符合社会常理,一般的赠与无论恋爱成功与否都无法再要求返还。但是如果恋爱期间赠与数额巨大,明显是附有条件或者带有目的等因素,恋爱期间大额财产的赠与往往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更符合社会常理,这是社会公众可以认知的合理范畴,在大额赠与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因故终止恋爱关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愿望将不可能存在,所以另一方理应返还接受的大额财物,否则有违公平合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准则,至于多大的数额可以视为大额财产,这个标准可没有办法事先制定,必须因案而定。当然,这是另外的一个法律话题,日后再与大家一起详细讨论。

最后建议,双方在恋爱期间的这种准夫妻关系,如果有大额的账目往来的最好有个书面的凭证,因为一旦出现纠纷恰恰是这种亲密的关系,导致你将要承担更为严格的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的,你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并且还要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案由主张权利,切不可把有的转账都当民间借贷去请求,否则败诉也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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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2-16

恋爱期间转账一般是赠与。

恋爱期间转账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的赠与属于一般的赠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法院在适用附条件的赠与,结婚条件未成就,赠与财物返还的时候,明显是适用了民法典的规定。

恋人之间的账目往来,尤其涉及到大额钱款或财物时,若没有赠与的意思,就应表达明确,并留有证据,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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