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
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扩展资料:
托儿所的相关要求规定:
1、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2、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3、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
参考资料来源:教育部-幼儿园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