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我托快递公司寄了一票提单,结果被快递公司给寄丢了。是船公司正本海运指示提单。补提单的话得要给船公司交相当货值1.1.倍货值的押金并押两年。交押金的手续都是我在操作的。公司不放心直接把押金打到船公司的账号上。结果也是派我自己去上海交的押金。交押金后给船公司会给你一张收据。收据上面签的名字也是我的。我和公司签订的合同也是3年的。现在我在公司还不到1年。我想辞职。在发生这些事的情况下。我能顺利辞职吗?求各位法律专家解答。
我觉得这不算是我的失误啊。提单又不是我给弄丢的。是快递公司。我有责任吗?大家说说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