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的定密程序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29
1. 机关和单位在处理国家秘密的定密、变更和解除工作时,应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并由定密责任人进行审核和批准。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二条,机关和单位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担任定密责任人,负责处理国家秘密的定密、变更和解除工作。
3. 在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时,承办人应提出具体意见,然后由定密责任人进行审核和批准。
4. 依照第十三条,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时,必须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和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和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5. 当机关和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时,应根据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进行确定。如果下级机关和单位认为某些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和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和单位确定;如果没有上级机关和单位,应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6. 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根据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