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旨在强化对防治设施的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促使污染物达标排放。该办法自1999年公布以来,历经多次修订以适应环境保护法律和实践需求。


第一条强调了管理目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治设施的义务,并有权举报违规行为。第二条定义了防治设施的范围,包括处理、净化和控制设施,以及配套的监控设备。


第三条和第四条明确,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单位和个人的防治设施,要求所有单位和个人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第五条指出,各级政府应将防治设施管理纳入环保目标责任制,并采取措施保证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


第六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了各级环保部门在防治设施监管中的职责,包括设施验收、审批设施改造、监督使用等,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强调了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对破坏防治设施、阻挠执法等行为的刑事和治安处罚,以及对环保人员的问责。


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解释权和实施日期。这一系列规定旨在确保河南省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得到有效监督和管理。




扩展资料

《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于1999年11月11日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根据2012年5月2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3次修订。该《办法》共22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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