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水库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关于水库降等与报废的管理办法(试行)。
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的管理,涉及降等是指工程规模减小或功能萎缩时,将原设计等别调整,确保工程安全并保持效益。报废则针对病险严重且无法加固或经济上不合理的水库,以及功能丧失的水库进行处理。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水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乡镇政府负责农村水库。降等与报废需经过论证和审批程序。国有水库报废资产处理遵循相关资产管理规定。
水库降等条件包括工程规模不符合标准、淤积严重或效益被替代等。报废标准涉及效益丧失、库容淤满或严重损坏等情况。论证报告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提出,内容详尽包括现状、效益、洪水复核等。
降等与报废申请需提交相关材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逐级审批,审批后组织实施,包括加固、运行调整、职工安置等工作。对于不按规定进行的,将受到相应处罚。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水利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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