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有什么区别?

如题所述

1. 大陆法系的特点
大陆法系以规则的明确性和系统性为特征,这些规则之间逻辑上相互关联,形成一个概念和制度的体系。这种体系易于运用,但可能因缺乏灵活性而难以适应社会新发展和新案件。大陆法系的法律缺乏弹性,不够灵活。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选择是自主和主动的,基于对法国法和德国法的参考和借鉴。
2. 英美法系的特点
英美法系没有成文法典,缺乏严格的概念体系,这使得法律应用较为复杂,要求较高的法律运用能力。其优点在于灵活性,法官可以在社会出现新问题时创造新规则以适应变化。英美法系国家的加入大多不是自愿的,除了英国本土,其他地区通常是由于被占领、征服或殖民。
3.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
(一) 法律渊源:大陆法系主要依赖成文法,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规和国际条约,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包括制定法和判例,判例法占据重要地位。
(二) 法律结构:大陆法系倾向于通过法典对法律部门进行统一规定;英美法系通常通过单行法,其结构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
(三) 法官权限:大陆法系法官受成文法限制,只能适用法律;英美法系法官可以适用成文法和判例,并在一定条件下创造新判例。
(四) 诉讼程序:大陆法系以法官为中心,具有纠问程序特点;英美法系为对抗式程序,法官是“仲裁人”,陪审团负责事实和法律基本结论。
(五) 法律分类:英美法系不严格区分公法和私法;大陆法系有公法私法之分,并出现了社会经济法等公私兼具的部门。
(六) 法律思维方式:英美法系通过判例法抽象法律原则,将其应用于具体案例;大陆法系法官从现有法律规定中找到适用的条款,推论出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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