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生认定标准细则

如题所述

一、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1、孤儿,需要相关证明,复审不需要补充材料;
2、烈士子女,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需要相关证明,复审不需要补充材料;
3、父(母)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复审看是否是三年内低保证,需补当年发放记录;
4、单亲家庭,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需要离婚或者死亡证明,复审时需调查是否再婚;
5、父(母)亲因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需要残疾证来鉴别残疾种类的影响,复审不需补充材料;
6、直接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突发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需要病历或突发自然灾害证明,复审不需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条件一般困难的学生:
1、父母长期患病,治疗费用大,导致家庭经济困难,需要病历来判断疾病的轻重缓急,复审不需补充材料;
2、因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调查表需要写明具体自然灾害并加盖乡镇及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公章,复审需提供新的证明材料;
3、父(母)亲患病,但尚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疾病证明,复审不需要补充材料;
4、家庭收入较低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在高校就读;需要学生证或加盖所在学校学生处公章的在校证明,复审需看学生证是否过期;
5、生产经营条件差,家庭收入低,需要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表中要反映经营条件差的原因或收入状况,复审不需补充材料。

贫困生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和证件:
1、个人申请书:想申请贫困补助,就需要先提出个人申请,贫困申请书,写清楚家庭贫困的原因,看看是否符合贫困补助条件。
2、个人户口页:申请的学生必须有户口,提交个人户口页原件和复印件,有的地方还要求提交户主的户口页。
3、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后,班主任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学生贫困生申请表,填写申请表。
4、村级证明信:所在的村或居委会出具家庭贫困证明信,信中贫困原因要和个人申请和贫困生申请表的贫困原因是一致的。
5、乡镇证明:在出具的贫困证明信上,有的还要求加盖乡镇政府一级的公章。
6、学籍表:提交学籍表,必须有学籍的贫困学生,如果没有学籍号是无法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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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1-25
一、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1、孤儿,需要相关证明,复审不需要补充材料;
2、烈士子女,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需要相关证明,复审不需要补充材料;
3、父(母)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复审看是否是三年内低保证,需补当年发放记录;
4、单亲家庭,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需要离婚或者死亡证明,复审时需调查是否再婚;
5、父(母)亲因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需要残疾证来鉴别残疾种类的影响,复审不需补充材料;
6、直接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突发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需要病历或突发自然灾害证明,复审不需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条件一般困难的学生:
1、父母长期患病,治疗费用大,导致家庭经济困难,需要病历来判断疾病的轻重缓急,复审不需补充材料;
2、因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调查表需要写明具体自然灾害并加盖乡镇及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公章,复审需提供新的证明材料;
3、父(母)亲患病,但尚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疾病证明,复审不需要补充材料;
4、家庭收入较低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在高校就读;需要学生证或加盖所在学校学生处公章的在校证明,复审需看学生证是否过期;
5、生产经营条件差,家庭收入低,需要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表中要反映经营条件差的原因或收入状况,复审不需补充材料。

贫困生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和证件:
1、个人申请书:想申请贫困补助,就需要先提出个人申请,贫困申请书,写清楚家庭贫困的原因,看看是否符合贫困补助条件。
2、个人户口页:申请的学生必须有户口,提交个人户口页原件和复印件,有的地方还要求提交户主的户口页。
3、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后,班主任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学生贫困生申请表,填写申请表。
4、村级证明信:所在的村或居委会出具家庭贫困证明信,信中贫困原因要和个人申请和贫困生申请表的贫困原因是一致的。
5、乡镇证明:在出具的贫困证明信上,有的还要求加盖乡镇政府一级的公章。
6、学籍表:提交学籍表,必须有学籍的贫困学生,如果没有学籍号是无法申请的。
第2个回答  2020-11-25
贫困生资格认定标准
(一)、认定范围

我院具有正式学籍的在读普通专科生(含:五年制的四、五年级学生)。
(二)、贫困生资格认定国家标准
1、 无经济来源的孤儿学生;
2、
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家有危重病人,家庭无经济来源的学生或身患残疾的学生,须由所属乡镇或街道单位出具盖章的证明方为有效;
3、
除国家规定的抚恤金外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烈士及其他优抚对象子女,须由所属乡镇或街道单位出具盖章的证明方为有效;
4、
家庭年收入为家庭所在地居民最低平均生活水准线以下的城市下岗职工子女,下岗职工应由所在居委会开具证明,单位效益不好的应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
5、 农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2000元的学生,须由所属乡镇出具盖章的证明方为有效;
6、 因家庭发生突然变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
7、 自身遇到意外伤害或因患严重疾病等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

二、贫困生资格认定标准分为贫困和特别贫困两个档次
(一)、贫困生

能勉强支付个人生活基本费用,但无力支付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贫困。贫困生比例一般不超过学生人数的20%。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贫困的参考条件:
1) 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农村学生;
2) 城镇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子女;
3) 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4) 直系家属长期患病治疗的;
5) 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6) 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
7) 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家庭子女;
8) 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
第3个回答  2020-11-25
  一、重要意义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国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逐步完善,经费投入大幅增加,学生资助规模不断扩大,学生资助工作成效显著,极大地促进了教育公平,为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脱贫攻坚目标如期实现提供了有力保障。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实现精准资助的前提,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各地、各校要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作为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任务,切实把好事做好、实事办实。

  二、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本意见中的学生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4个回答  2020-11-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扶贫办(局)、残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残联,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现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国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逐步完善,经费投入大幅增加,学生资助规模不断扩大,学生资助工作成效显著,极大地促进了教育公平,为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脱贫攻坚目标如期实现提供了有力保障。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实现精准资助的前提,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各地、各校要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作为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任务,切实把好事做好、实事办实。

  二、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本意见中的学生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联根据工作职责指导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各地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工作协同,进一步整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资源,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与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有关信息系统对接,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各高校要健全认定工作机制,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要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成员一般应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

  五、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 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六、工作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各地、各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程序。

  (一)提前告知。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认定申请表应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由省级相关部门、中央部属高校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三)学校认定。学校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资助档次。 学校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四)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按要求录入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

  七、相关要求

  各级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级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残联等部门要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信息真实有效。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各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八、附则

  各地、各中央部属高校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修)定具体的认定办法,并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