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育保险的医疗费用是按照医疗补贴来发放的,生育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3600元计发。在上海七年,正常缴纳生育保险且有居住证,是可以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到当地社保中心办理登记的。
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
(一)生育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3600元计发;;
(二)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600元计发;
(三)妊娠不满4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400元计发。
扩展资料: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城镇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