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共有的房屋出租,需要双方共同签字么

如题所述

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这一规定,出租或承租房屋都是家庭日常生活中的家常小事,夫或妻都有决定权,不需要夫妻共同签名。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签署合同时候检验对方的身份证件,并且互相留身份证的复印件。较好加上本地派出所签发的暂住证。

2、 签合同的日期以及房租到期时间,还有就是交租方式和交租日期,如果房东提前终止合同该如何赔偿等。写明室内物品清单,再细小的东西都要写,并且写明如果损坏,该怎么赔偿。

3、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此外,缺少书面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易确定,容易发生纠纷。因此,无论租赁期限长短,较好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4、装饰装修的处理约定要明确租赁合同到期或解除时,如何处理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一直是实践中的争议热点。根据较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要分各种情况分别处理。因此建议租赁合同双方在签约时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装饰装修的归属、折价、拆除、修复等事项。

5、有关租金的人民币大写约定,确切的交付方式,对于水电费、有线电视费、卫生费、取暖费等杂项费用的交付方明确约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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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03

不需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这一规定,出租或承租房屋都是家庭日常生活中的家常小事,夫或妻都有决定权,不需要夫妻共同签名。

扩展资料:

房屋出租流程:

1、在房源网上,按你的需要寻找合适的房源;

2、找到基本符合要求的房源后,你可以通过电话、QQ、E-mail等联系方式向发布房源的经纪人详细了解情况。

3、对了解到的情况基本满意后,你可向经纪人提出代为联系出租方,约定时间亲临现场察看;

4、按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到出租房地产实地考察;

5、对了解到的情况基本满意后,你可向经纪人提出代为联系出租方,约定时间亲临现场察看;按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到出租地产租赁合同》的约定,租赁当事双方应对水、电、气等计量度数抄录于《合同》上,并查验设施、设备、装修等情况。完毕,租赁方正式从出租方手中接受出租的房地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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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3
当然。
法律依据
第九十六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3
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这一规定,出租或承租房屋都是家庭日常生活中的家常小事,夫或妻都有决定权,不需要夫妻共同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