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15-05-19
依据《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坚持自愿原则,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重点帮扶与一般帮扶同步推进。
重点帮扶对象应当为:
基本无投劳能力和自筹资金能力的危房特困农户,包括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及赤贫农户、贫困残疾人家庭。一般帮扶对象是指其他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一般贫困农户。2014年,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伤残军人家庭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改造上严格控制确需拆旧建新的帮扶对象建房标准,只允许建一层,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包括厨房、卫生间在内,建筑面积1人户不得超过35平方米、2人户不得超过45平方米、3人户不得超过60平方米、超过3人户的重点帮扶对象人均不得超过18平方米、超过3人户的一般帮扶对象人均不得超过20平方米。拆旧建新的农业生产用房不计入控制面积。签订危改协议时,帮扶对象应当明确承诺建房标准、入住2年之内不得扩面加层、新房建成后3个月内拆除旧房的内容,未履行承诺的应当追回补助。确需拆旧建新的重点帮扶五保户,由乡镇或者村负责集中建设,无偿交由五保户使用后拆除旧房,新房产权归乡镇或者村集体。其他确需拆旧建新的重点帮扶对象,给予中央、省、市县三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合计40000元,在此基础上的不足部分,省级扶贫资金和省级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资金依据各自政策另行予以补助,但全部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建房成本。
补助资金方面除国家补助外,省级财政每户配套补助5000元,市(县)每户配套不少于250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增加地方配套资金,适当提高分类补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农户可以按照以下程序申请:
一、农户向村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二、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评议并公示;
三、村委会将申请人资料呈报至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乡镇干部入户核实、拍照、公示);
四、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通过后报请市危改领导小组审批;
五、对审批通过的危改对象进行公示;
六、按建房进度将补助资金分批支付到危改对象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