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1-02-25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2个回答 2011-02-25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
××:
你好,感谢多年以来对公司的贡献,因莫原因,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如下:
第3个回答 2011-02-25
你是老板的话,如果你这么纠结的话肯定觉得他们还是能胜任工作的,你的仁慈你的员工一定也能感觉到,果断做决定。。如果你是老板秘书或者某部门经理的话,转达老板意图,果断做决定。果断的决定也是对你自己的提高,相信我。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