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请问是怎样界定失职严重

如题所述

1、涉及违法犯罪的,以法院判决为准。
2、涉及经济损失和财产损失的,以承担的职责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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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3-17
1、涉及违法犯罪的,以法院判决为准。
2、涉及经济损失和财产损失的,以承担的职责为准。追问

如何理解“以承担的职责为准”,谢谢!

追答

这个是不好判定的,要看领导的意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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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1-02-18
公司的规章制度,但要符合程序规定,即职代会,工会,公告等程序。
第3个回答  2020-01-21
一句话:身不在其职,谋其私。例:超市或者商店的经理(店员)当天上班去干其他事[失职状态],经理(店员)为自己钱包装满钱[营私舞弊状态],商店赚不到钱[单位损害状态]。如果经理(店员)当天上班没有去做其他事,也没有顾客来店里购物[单位损害状态],那么就不属于这条法例了!失职二字简单明了就是:你是做收银员就收银,不要做超出收银的职位。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5
  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可依法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对于“严重失职”的认定至少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第一,要有明确的岗位职责,这是认定“失职”的前提;
  第二,根据岗位职责的要求,员工出现了失职的行为,同时还需达到“严重”的程度,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仅仅只是一般失职行为,即便造成了重大损害也不可能构成严重失职;
  第三,员工严重失职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害,并且这种损害十分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