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给了补偿金又续签合同算不算连续工龄?

如题所述

  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发给了经济补偿,后又续签了劳动合同,可以计算连续工龄。但以后的经济补偿年限,就得从续签劳动合同之日起算了。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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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0-11
若新合同是与原合同连续,那么算连续工龄。你可询问人事,社保费交纳手续终止过吗?追问

新合同与原合同连续是什么意思我不明白请详解。

追答

日期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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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5-10-10
如果之前的已经支付了经济补偿工龄就买断了,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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