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税收政策
1、差额计税:
(1)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但对分包人或者转包人实行代扣代缴营业税。
(2)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由省地税局列举;未被列举,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3)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设备,不含在计税营业额中。
2、全额计税:
(1)不管是包工包料还是包工不包料,营业额中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款,一律以料工费全额计税。但清包工允许按照差额计税。
(2)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3)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应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二)会计处理
会计制度规定建筑企业从事建筑业务所取得的收入等作为“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入账。
按规定计算出应上交的营业税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 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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