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后经调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立案:
1、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2、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
3、被调查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
4、不属于立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
5、不属于劳动保障部门监察职权范围的;
6、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的;
7、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超过2年的;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撤销立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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