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的职务是项目经理,经手的全部经费均需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由公司财务室从公司所在地城市开户银行转到千里之外的工程所在地银行或我指定的账户、卡号上面(主要用于支付材料费、民工工资、运输费用和工程的零星支出及业务开支)。
2、建设单位的工程款由我办理手续后经由工程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直接转入公司账户。工程项目施工所需资金计划必须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同意,财务会计人员亲自向董事长核实后方才办理支付。
3、我的工资经公司董事长决定不由项目部发放而在公司领取,由于工程项目远离公司,施工现场管理事务繁多且交通不便,工资不能按时发放,向公司财务催要均以资金短缺为理由搪塞,找董事长交涉又说到年终一次付清绝不拖欠。到年终又说没钱躲着不见,因此,我一气之下年后也就不到公司上班了。但为了不影响工程交验和竣工决算工作,还是主动把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资料和项目部的公章及合同文件亲自送交给了公司,只是扣下了我经手的全部费用单据,要求公司先和我理清我的工资费用后我再交单据。
4、由我经手的费用所修建的工程经法定程序验收已交付建设单位使用,公司也和建设单位办理了工程决算手续。我使用的经费也和公司财务人员进行了核对并履行了财务手续。我使用的经费也和公司财务人员进行了核对并履行了财务手续。
5、在经侦部门的见证下和公司财务人员共同对我经手的费用单据进行了清理并对涉及的当事人进行调查,均可以证明支付的各种材料费、工资、运输费、业务开支费用等事实存在。且各项费用总数额与我在公司的财务手续基本吻合。后公司又以部分单据不是正式发票为理由予以否认,要求我赔偿这一部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