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部门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5

宣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以下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组织管理局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各科室的工作关系;组织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局机关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并监督检查;负责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文档、印鉴管理、安全保卫、保密、信访、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宣传报道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拟定全市劳动保障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负责本系统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承担部门金保工程工作。
(二)就业培训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研究拟定促进全市城乡就业规划和基本政策,实施再就业工程;负责市级就业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办法;负责全市职业介绍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市直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审查;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跨地区有序流动就业的政策和措施;按照规定负责境外公民来宣就业和介绍出境就业管理及驻外机构工勤人员的选派工作;负责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分流安置有关政策的拟定,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和发证等工作;研究拟定全市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负责新成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核;负责管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及技工、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和技校系列职称评定工作;研究拟定职业技术能手表彰奖励办法和职业技能竞赛规则;拟定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
(三)养老、失业保险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养老保险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定养老保险地方性配套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市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和调剂金的征缴、管理和给付办法;研究拟定行业统筹单位部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审定离退休人员死亡遗属待遇和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标准;负责企业职工的退休审批工作;认定符合国家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并承办全市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审核工作;研究拟定补充养老保险基本政策和管理规则;研究拟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一管理的规划和政策的配套措施;负责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业务进行资格认定,对其承办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监督。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研究拟定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的配套文件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农村养老保险费用筹集办法、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的配套政策;研究拟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以及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规则和配套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失业保险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定失业保险地方性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和失业保险金稽核办法的配套政策;研究拟定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和失业人员疾病、生育和死亡有关待遇政策的实施意见;负责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医疗、工伤保险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有关政策,制定全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具体意见并组织实施;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研究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拟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拟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则;研究拟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医疗和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定点医院、药店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负责市属及中央、省驻宣单位定点医疗机构、药店资格审定和年审工作;研究拟定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及管理办法;负责职工工伤、职业病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以及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和医疗保险慢性病鉴定工作;研究拟定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管理规则的配套文件;研究拟定城镇企业职工工伤停工治疗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和标准及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规则的配套办法;负责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医疗保险业务进行资格认定;负责承办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具体工作;承担公费医疗管理职能;承办市劳动医务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医改办的工作。
(五)劳动监察与基金监督科
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权;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行为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受理举报投诉并组织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案件;负责市属及中央、省驻宣企业的劳动保障和职业介绍机构的年审工作;审查各类企业招、聘用人简章;负责指导和管理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的执法监察工作。
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负责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国际援助、贷款的有关事项;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制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监督网络,组织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中违纪案件。
(六)劳动工资与仲裁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劳动模范的推荐评定;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管理政策、措施,提出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配套政策,建立全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拟定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政策,审核市属中央省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负责对在职职工工龄和福利待遇的认定。研究拟定劳动关系调整的有关配套政策,负责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参与处理劳动关系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负责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贯彻国家、省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制定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地方规范性文件;承办局机关法律事务,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宣传、咨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