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来你是专家人士,跟你说个案例“车险案件,交警判主次责任3--7开的,比如我是负7成的,三者是负3成责任的,我买了全险,但三者只有一个强制保险,我车定损是4155,三者定损是4100,这样的话双方保险公司是怎么个赔法?像这样的案件什么情况下”代位求偿“能够使用?
追答您好!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主要赔偿是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千元。
针对该种情况,您应赔付对方4155元,对方应赔付您4100元,由于您投保的是全险,因此您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将在交强险的赔偿项目下可赔偿对方2000元财产损失,剩下的损失额度可由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对方只有交强险,它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将承担对您车辆的2000元损失,剩下部分则是有个人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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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的代位求偿,又称“权益转让”,是指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公司在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了保险金后,将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补偿,可以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直接索赔或提起索赔诉讼。
车险的代位求偿的宗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同时,也不至于由于保险赔付而使被保险人过分受益。
1、保险代位求偿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领域一项重要制度。中国海商法、保险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均有规定。货运保险是最可能引起代位求偿的保险领域,货运保险中的代位求偿也最具典型性。货物运输大致有公路、铁路、内河水路、海上、航空等途径,铁路、海上等货运纠纷由专门法院审理,不受普通法院管辖。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之索赔求偿权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
2、保险代位求偿的性质: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权利性质,大致有三种观点:
债权拟制转移说,认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并移转给保险人。
赔偿请求权说。该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
债权移转说。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勿须债务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