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收取食堂委托管理费

如题所述

为规范青少年综合实践基地食堂管理,确保膳食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闽教发【2011】170号文件)等有关文件和局办公会研究意见,决定对实践基地的食堂委托经营权实行公开招标,具体方案如下:

一、食堂概况

1、厦门市青少年综合实践基地是一所面向全市中小学学生,旨在全面提高青少年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科学素质和心理素质,集学军、学农、学工于一体的综合实践基地。基地位于厦门竹坝农场内的竹坝学校北侧,一期建设规模5321.749平方米。综合实践基地实行全年开班,目前每周接待师生约350人,每期活动时间3—5天。食堂面积:400平方米 座位: 350 个。

2、实践基地免费提供食堂基本设备和配套设施(详见附件一)

3、实践基地提供以下项目支持:

(1)提供厨房、餐具、学生用餐区等基本设施设备。

(2)提供正常供餐所需的用电用水。

(3)提供食堂工作人员的住宿。

(4)支持配合做好引导学生文明用餐的督导和宣传教育。

(5)及时通知综合实践基地的工作计划,以便做好用餐安排。

(6)不收取食堂管理费和租金。

(7)参与食堂经营的全过程监督和指导。

二、经营范围

参加实践活动的中小学师生、综合实践基地的教职工提供早、午、晚用餐。(按基地规定的餐标提供)

三、经营期限

2013年 月 日至2014年 月 日,经营期 1年。

在合同期间,如企业服务工作表现良好,积极配合基地开展各项考核工作,考核优良,基地有权决定优先与表现良好的企业续签一年合同;企业不能配合基地开展各项考核工作,服务工作表现不令人满意,基地将在投标经营年限到期后收回该企业所经营的食堂,重新招标。企业在合同期间,出现第七项第10点所规定之相关条款行为的,基地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不再续约。

四、人员要求:

专业主管1人,厨师1人(持有效厨师证),厨工2人,杂工2人。

五、报名条件

1.必须具有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五年以上的本市餐饮服务公司,各项证照合法、齐全。

2.必须有三年以上规模食堂经营经验(有学校食堂经营经验优先),信誉好,在以往经营过程中无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及消防安全事故等不良记录,所经营管理的食堂获得过C级(含)以上等级。

3.团队人员必须配备具有营养师资格的人员,食堂专业主管需具有三年以上食堂经营经验。

六、招标程序

1、由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组织在市教育局网站和中心网站上公告5天,接受报名,报名截止时间为2013年6月15日下午18:00,初定6月17日下午3:30招标,地点另行通知。

2、报名的企业实地勘察现场,联系人:张老师,电话:13695024425;

3、由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组织7人专家小组,对报名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进行公开评审(评审的主要依据是企业提供的经营方案等),根据企业现场介绍经营方案和答辩的情况,(经营方案参考要求见附件二)专家小组现场打分,确定前3名企业为入围企业。然后组织3家入围企业报价,最后报价最低者为中标单位,获得合同期内的经营资格。

六、合同预算金额: 企业自定
(按年度报价,按季度支付)

七、其它要求

1.中标企业对食堂实行直营管理,不得挂靠、不得转包。未经基地同意,中标方不得私自转租或外借服务窗口,一经发现取消经营资格,并按正常月平均营业额赔偿基地。

2.食堂每日必须提供早餐、午餐、晚餐,保证一日三餐准点开膳,按照同意餐标,每人每日20元,(4:8:8),保证饭菜足量、优质,做到品种多样、饭菜荤素搭配合理,能适应不同经济状况和口味的师生就餐。不准出售变质、变味的饭菜和剩菜剩饭。

3.中标企业要遵守国家、省市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法规,要有规范管理食堂的各项规章制度,要有确保食物安全的具体措施和办法,要有食品价格控制的具体方法和渠道,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操作规程、安全教育等培训。所有工作人员需持有健康证上岗,上班期间必须统一着装。并在答辩中给予阐明。

4.中标企业所有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和规定。要求供货商提供确实有效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或检测单。餐厅使用的肉、食油、碘盐、面粉、酱油、食醋等主要食品原料必须有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产地,要有QS标识;基地规定肉的品牌必须是银祥的或黄金香的,食用油品牌必须是盛洲的或中鹭的,米必须是一级粳米和一级籼米。

5.餐厅、操作间及食堂周边环境等均属于中标企业的管理范围,需负责区域内的卫生清扫和安全管理。

6.因管理不善造成师生食物中毒,由中标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7.现有之设备及餐具应合理使用,妥善保管,严格管理,不得人为损坏和丢失,否则照价赔偿。

8.认真完成综合实践基地交办的其他各项与食堂有关的工作任务。

9.
严禁在食堂区域内(包括宿舍)进行非法经营活动。

10.
实践基地有权对食堂全程监督和指导。基地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或不再续签合同的几种情形:

(1)
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影响恶劣安全事故等;

(2)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承接、不向采购人提供餐饮服务;

(3)
卫生、安全、消防等不过关,被相关部门曝光、限令整改而未整改等;

(4)
不配合采购人考核或在考核中分数极低,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而未整改的;

(5)
垃圾处理不到位、污染环境,不服从采购人管理的;

(6)
转包、分租经营未经采购人同意的;

(7)
对承诺的人员投入、设备投入达不到要求的;

(8)
克扣学生伙食标准,未能提供与学生所缴交餐标相应标准的伙食,经审查属实的,或因食堂管理原因出现学生集体罢餐现象等。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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