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女副行长诈骗64名集资人6亿元被判无期,你怎么看?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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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就来讨论一下,广州女副行长诈骗64名集资人6亿元被判无期,你怎么看?

下面我们来具体说一下这个事情。

广州女副行长恶意占用资金,并导致投资人的钱血本无归,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判处无期很合理。广东法院的一则裁定书,引起了大众的热议。该裁定书透露,广州农商行副行长陈某先是用高额利息作为诱饵,以需要帮银行客户做一些转贷业务的名义,向64位集资人借取了共计6亿元人民币,实际却挪用了这笔资金去投资,最终导致集资人损失超过3亿,最后集资人将其告上了法院,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集资诈骗罪成立,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了全部的个人财产。

这件事情的过程,也十分戏剧性。在被告人陈某在外驾驶汽车的时候,被集资人碰到,结果情绪激动的集资人直接抓住了她,还砸了她的车,最后她只能让朋友帮她去报警,但当警察来了之后,随即就把她刑事拘留了。从案件公布的信息来看,她在向集资人借款时,是用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的,但法院起诉后,发现其提供的房产资料是假的,不具备抵押资格,也就是说根本是在用加协议骗取集资人的钱。

而根据她自己透露,拿到集资人的钱之后,并没有按照原先说好的,去作为“过桥”资金,而是投入了自己名下的企业,还清自己的债务。但资不抵债,自己的公司倒闭了,欠集资人的钱也没有偿还,所以集资人才联合起诉了这位副行长。


广东高级法院认为,她不仅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还自己制造了虚假材料,骗取集资人的资金,最后导致资金亏损无法挽回,这是明显的故意占有,认定其构成集资诈骗罪,并判处无期徒刑。随后她还上诉,但该上诉被驳回,原有判决没有改变。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陈某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在明知其本人不具备募集社会资金条件的情况下,虚构办理银行过桥业务的事实,向客户、朋友以及朋友的朋友宣传、募集资金,并使用虚假的证明材料,使集资参与人陷入错误认识而投入资金,最终导致巨额经济损失无法挽回,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故意。对此,证人证言、集资参与人证言及上诉人供述均予以证实,证据能相互印证。她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集资参与人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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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1-10

广州女副行长恶意占用资金,并导致投资人的钱血本无归,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判处无期很合理。最近,广东法院的一则裁定书,引起了大众的热议。该裁定书透露,广州农商行副行长陈颖贤先是用高额利息作为诱饵,以需要帮银行客户做一些转贷业务的名义,向64位集资人借取了共计6亿元人民币,实际却挪用了这笔资金去投资,最终导致集资人损失超过3亿,最后集资人将其告上了法院,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集资诈骗罪成立,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了全部的个人财产。

这件事情的过程,也十分戏剧性。在被告人陈颖贤在外驾驶汽车的时候,被集资人碰到,结果情绪激动的集资人直接抓住了她,还砸了她的车,最后陈颖贤只能让朋友帮她去报警,但当警察来了之后,随即就把陈颖贤刑事拘留了。从案件公布的信息来看,陈颖贤在向集资人借款时,是用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的,但法院起诉后,发现其提供的房产资料是假的,不具备抵押资格,也就是说根本是在用加协议骗取集资人的钱。

而根据她自己透露,拿到集资人的钱之后,并没有按照原先说好的,去作为“过桥”资金,而是投入了自己名下的企业,还清自己的债务。但资不抵债,自己的公司倒闭了,欠集资人的钱也没有偿还,所以集资人才联合起诉了这位副行长。

广东高级法院认为,陈颖贤不仅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还自己制造了虚假材料,骗取集资人的资金,最后导致资金亏损无法挽回,这是明显的故意占有,认定其构成集资诈骗罪,并判处无期徒刑。随后陈颖贤方还上诉,但该上诉被驳回,原有判决没有改变。

第2个回答  2020-11-24
知法犯法,不许减刑。
第3个回答  2020-11-21
这种情况应该由银行负责的,因为在银行内发生的,她又是银行的工作人员。
第4个回答  2020-11-10
我觉得是她被判刑是活该的,作为一名银行副行长,肯定是了解这些法律的,这种知法犯法的行为令人痛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