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发挥检察建议作用的思考

如题所述

  一是检察建议的实施,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检察建议一词没有出现在国家的基本法律规定中而是出现在作为人民检察院规范自身刑事诉讼行为的规范性文件之中,这样的规定使得社会公众对检察建议的知晓程度上有限,同时这样的规定还会让人认为检察建议只能够出现在刑事诉讼的个案办理之中,以致于认为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书时在给他们找麻烦。其实检察建议从其性质来说,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手段和形式之一,是人民检察院在行使各项检察职权的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影响社会治安和综合治理的问题,向该单位提出的建议。检察机关除担负打击犯罪的职能外,还负有宣传法制、教育群众、预防犯罪等法律监督职能,而这些职能必须通过非诉讼活动来实现,检察建议书这一非诉讼法律文书也就成为行使这一职能的载体和形式之一。而至今还没有一部法律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拥有检察建议权,也没有对其适用范围、程序和保障等相关问题作出法律规范。这种立法缺位的后果就直接导致了检察建议缺乏法定性、职权性、程序性、约束性等法律属性的特征,就无论如何也不能把它与检察机关在司法监督或其他法律监督中,所依法实施的各种法律监督行为相提并论,所以收到检察建议的单位就可以将其置之不理。因为检察建议只是建议,而建议只是对于需要办理的某件事情提出如何办理的意见和主张。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