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需要提供什么证明可以作坏账处理?

如题所述

逾期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需要提供以下证明可以作坏账处理:
首先,需要提供逾期未收回的应收账款的相关凭证和银行对账单作为证明。这些凭证可以包括销售发票、收款凭证、订立的合同等,用以证明该笔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存在。
其次,应提供与债务人进行催收和追讨的相关证据。如存在催收函件、律师函件、交涉记录等,可以证明对债务人进行了一定的催收和追讨行动,但依然无法收回欠款。
另外,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债务人已经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可以提供债务人的财务报表、资产清查报告、经营状况证明等,用以证明其财务状况糟糕或资产执行无效。
总结起来,要作坏账处理,需提供逾期未收回的应收账款的相关凭证和银行对账单,与债务人进行催收和追讨的相关证据,以及证明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相关证明。
扩展资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将逾期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作为坏账处理。根据该准则,企业应当对逾期3个月以上的应收账款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确认为坏账。如确认无法收回,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在财务报表中计提坏账准备。
需要注意的是,坏账处理在企业会计中属于重要的财务决策,应严格按照相关准则和规定进行操作。此外,由于坏账处理涉及税收、债务追偿等方面的问题,建议在处理坏账时咨询专业的会计师或法律顾问以确保操作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以上为回答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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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4-24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规定,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和客观评断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后,认定为损失。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12-04
法院裁定书、工商局吊销或注销证明
第3个回答  2013-12-04
法院判定的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