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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开了一个饺子店!后来生意不错有人想加盟!我们的加盟条件是 一次性收取加盟费以后不再产生其他费用 然后对加盟者进行技术培训可以使用我们的品牌!我们对其进行技术指导!开业后所有收益与总店无关!(明确的说就是我们收取学费) 但是由于分店经营问题导致分店无法正常经营 现分店老板想要回当初的加盟金《并以商业特许管理条例进行起诉没有在商业管理部门备案登记》但我们所特许连锁的定义特点于 我们并不相符!现在的主要问题是我们到底是不是属于特许经营!我们拿出什么证据证明自己不属于特许经营!
我们是不是只要证明不是特许经营就不受商业特许条例管啦…?我们那样收入加盟费然后交其技术合理吗受法律保护吗?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特许经营的特征包括:统一的品牌、统一的经营模式、统一的管理模式、统一的产品或服务。判断某合同是否为特许经营合同,不以合同名称为准,而应该综合判断双方的关系是否符合上述条件,如符合,则构成特许经营法律关系,否则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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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2-07
要是能证明不是特许那当然不受特许条例管了。个人认为合同内容也很重要。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12-05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私聊我也能,说具体说
第3个回答  201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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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法律百宝箱

第4个回答  2010-12-08
1、首先,让我叫你一声兄弟,你生活的确是有点郁闷,现实确实比军队残酷,这就是社会生活,你要学会适应。
2、你单位对你确实有点过分,但是,作为退休军人的你应该有一定的承受能力。06年就退伍了,08年9月份才“通过民政局正式退伍分配的工作”说明了一点,现在就业形势逼人,如果没有从军的经历,后果恐怕难以想象...
3、“当兵在部队里辛苦了2年需要锻炼,大学毕业还不需要锻炼.”这里面首先有个问题说明:部队服役是辛苦,这种经历可能锻炼了你吃苦耐劳的能力,并不代表你就具有适应现在单位的专业能力。刚毕业的大学生在一般人的印象中:一方面是专业技术素质和思想素质有可塑性,另一方面代表先进的生产力,没有哪一个成长中的企业不欢迎的。还有一点就是,民政局代表政府进行的分配并不是许多企业乐于接受的,“实习要求”本身就说明了这一点。
4、单位对你不公正的待遇,是应该给予改正的,我认为可能不是现在。从你所述中“享受保险和公积金”说明该单位应该是一个很不错的企业。“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你抓紧适应现有工作岗位,学好专业技术知识,融入这个圈子才是第一位。
5、08年9月份参加工作,《劳动合同法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告诉你:“同工同酬”是原则,“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你可以对照理解“实习”和“试用”的含义。
6、“每个月只拿550元”、“每个星期只休息1天”、“进厂员工包括实习员工,全部是双休”.由此可见,单位对你可能有失偏颇。如果你认为这个单位的工资、福利发展前景在你当地还行的话,“咬咬牙”,挺过这段时间,抓紧“转正”;否则收集相关证据,最后劳动仲裁算“总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