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悉劳动法的朋友请看,十二小时工作加班费这样算合理吗

本人在宁波一家化工厂上班,以前的上班是按照四班三运转这个制度来的,每天8小时上三天休一天,现在改成了三班两运转每天十二个小时上两天休一天,这样算下来每个月就要上240个小时的班,但是公司规定每个月的174个小时算正常上班,剩下的时间才能算一点5倍的加班费,我们询问过公司方为什么要这样算,他们说是国家规定。如果是这样的话碰到五一,十一等假日又该怎么算呢,请问熟悉劳动法的大侠们,公司这样算加班费合理吗?真的是按照劳动法规定来算的吗?

  有许多人对加班理解不够透彻,今天我就加班的问题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加班必须是自愿的或者是与劳动者协商了的。否则,爱干不干。如果没有加班通知书或者其他协商性质的书面文本,劳动者完全可以拒绝,不要担心你可能会失去工作,实际上,造成劳动者加班的原因是深层次的,哀其不幸,恨其不争。是劳动者本身放纵了企业加班的这种恶习。
  二:协商是加班的一切前提。法律保障的是公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健康权。等。因为我们是人才享受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我们不是驴不是马。拿自己健康换几个生不带来死不带去的东西钱。所以个人一直痛恨那些无良企业,视员工合法权益如草芥,甚至强迫员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这都是兽行。个人予以强烈抨击。所以很负 责的告诉天下劳动者:除开极少数特殊行业经过审批可以实行综合工时钱度以外,其他都应遵循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天不超过八小时的工时制度,加班必须与劳动者协商,并遵循每天不超过三小时,不得连续超过三天,每个月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任何擅自要求加班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与劳动者协商的,严重超时的,都有权利拒绝并提请行政机关给予处置。所以面对强势,我们不必要去出卖自己的灵魂,忍气吞声,百害而无一益。
  同时要注意取证。支付工资要留意工资清单的工作时间是否与事实工作时间一致,如果不一致,必须拒绝签名确认。单位处理员工不加班的通知书或者决定书等相关的文字证据。总之同不良厂商斗争除了细心也需要勇气。

  《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我想应该可以解决你的问题了吧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12-04
正常工作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所确定的工作时间。根据最新法律规定,我国的法定工作时间是指每月工作工作21.75天,每天工作8小时。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根据以上规定:
1、公司规定每个月的174个小时算正常上班,剩下的时间才能算一点5倍的加班费是符合规定的;
2、五一、十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按以上规定的第一条执行,即按日工资的300%发给加班费,日工资的计算应该20.83天/月计算。
第2个回答  2010-12-04
你好,是不合理的,周六周日的加班费是200%的工资标准,法定节假日是300%。不能完全按照1.5倍的时间统一算,若有违法,你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第3个回答  2010-12-04
【综合工时】劳动部《贯彻〈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143号第五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标准工作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
第4个回答  2010-12-04
别提劳动法了,这年头,遇上这事情,只有两条路:

1、干活

2、走人。

因为,个人与企业打官司你耗不起,知道富士康不?11人连续跳楼,人老总还是云淡风轻的。

企业照样红红火火的,该干嘛干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