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的内容简介

如题所述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1. 编制背景
目前,我国除了交通部门已经出台的关于危险货物包装、运输的一套法规以外,还没有专门对于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只是在国家大法和管理规定层面给出了宏观的发展方向及基本框架。但危险货物和危险废物的定义本身就有差别,况且这些规定只是从交通安全的角度出发,对于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环节的污染控制没有更具体、更明确的规定。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危险废物的包装、运输等活动只能依据交通部门对危险货物的已有要求参照执行。具体操作执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纰漏,难免会出现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情况不符的现象。《规划》颁布以后,我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陆续建设,特别是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厂服务范围通常是一个省,收集、运输、中转暂存将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
另外,我国已经签署的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也有严格的要求。例如,1989年签署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旨在控制和管理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处置。其中对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运输、贮存、铅的回收、环境控制、安全和防护都作了相应的要求。2001年签署的《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以淘汰和消减公约所列出的各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为目的,所列出的首批污染物都属于危险废物。相关缔约国和我国公约履行办公室制定了总体规划,对于多氯联苯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将执行特殊要求。因此,承担公约所赋予的责任,履行应尽的义务是未来中国在该领域工作方面的必然选择。
为了规范收集、运输、中转暂存的行为,减少危险废物收集、贮存与运输的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率和将产生的对人体和环境的潜在影响,推进中国履约进程,我们针对危险废物这种特殊的废物类型,结合国内现有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外在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方面的最新发展动向,编制完成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以便为指导我国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行为提供管理和技术依据。
2编制过程
本技术规范的编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和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中心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的编制于2005年10月初开始启动,2007年4月中旬完成了初稿并开始全面征求意见。2007年8月末,收回所有征求意见,2007年10月末完成征求意见的修改工作。
本技术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研究了大量国内外相关文献资料,包括与危险废物有关的法律、部门规章和环境标准。同时编制人员到各地进行了调研,较为全面的了解了我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和管理现状,以及相关经验教训。所有的文献资料和实践经验都在本技术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有益的吸收和借鉴。
编制人员针对特殊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作了专项考察,在实践中获得宝贵经验,并以将相关要求写入本规范。
本技术规范草案完成后,在课题组内部也进行了多次交流,还召开了多次的征求意见会,广泛吸取了有关专家的意见,对本技术规范进行了认真的修改和完善。
3.编制目的和原则
3.1编制目的
在我国现行交通规则中,对危险货物是否是危险废物,还是刚生产出的产品没有进行严格区分。而危险化学品也只属于危险废物的一个特殊的种类范畴,并不能代表所有的危险废物。目前已经颁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让我们对什么样的废物是危险废物有法可依,但还存在很多漏洞和不足。国家出巨资下大力气对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未来还将颁布一系列关于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领域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目标不是交通部门规定中的危险货物,更不是公安部门规定中的危险化学品,而是《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
本技术规范的建立并不是要阻止这种危险废物的运输,除非危险废物太危险以至于不能运输。建立本技术规范的目的是要通过消除风险或把风险降到最低程度,使收集、贮存、运输工作切实可行。达到危险废物自产生起到最终处置为止,使其对环境的影响都在我们的控制之中。
3.2编制原则
本技术规范的编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规划》、《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交通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以及其它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要求。
(2)在广泛调查研究国内外相关收集、贮存、运输管理法规和标准的基础上进行。
(3)体现全面性原则,切实实现,切实保证规范的实用性。
(4)与我国交通部和公安部现有的管理规定不违背,并能相互衔接,并做到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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