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残津贴领取条件为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地级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参保人员尚未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
社保法第17条规定,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举个例子,假如一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男性,已经45岁了,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是还没有达到50岁的病退年龄,因为男性的病退年龄是50岁,所以不能领取养老金,这时候就比较尴尬了,没有经济来源,该怎么办呢?
因此,病残津贴就应运而生了,就是给这类人发的钱。可以说,这种制度设计是非常善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