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问济宁仲裁委名称中为何不加“市”

如题所述

在一些仲裁案件中,常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提交某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实际上,这种名称书写是不规范的。济宁仲裁委员会的机构名称不加“市”。这一点与其他机关、单位、组织的称谓不同。同样,济宁仲裁委员会也不能简称为“市仲裁 委”,可简称为“济宁仲裁委”。
关于仲裁机构的名称,国务院办公厅在《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中明确规定:“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的名称应当规范,一律在仲裁委员会之前冠以仲裁委员会所在市的地名(地名+仲裁委委员会),如北京仲裁委员会、广州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等。” 仲裁机构的名称为什么不加“市”?据笔者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 一、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决定着仲裁机构的名称称谓。 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的独立原则能保证仲裁机构依法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不受外界的影响和干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组建了一批仲裁机构,分别对国内经济合同纠纷、涉外经济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进行仲裁。这些仲裁机构分别隶属于工商、外经贸、科技等行政部门,体现不出仲裁的性质和优势,满足不了当事人又快又好的解决经济纠纷的要求。我国制定的仲裁法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吸取借鉴了国外仲裁的先进经验,将仲裁独立原则作为我国现代仲裁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仲裁独立原则决定了仲裁机构的性质和名称的定位。 二、仲裁的协议管辖制度要求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活动的基础。当事人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不受地域、国别、经济成分类型、争议标的额大小等因素的限制。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选定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即具有对该纠纷案件的管辖权,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受理。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再裁再审的问题。仲裁委员会都是独立的,不分级别,没有上下级关系。因此,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机构名称中不加“市”,更能体现仲裁的自愿原则和协议管辖的精神。 三、仲裁机构名称中不加“市”,符合国际仲裁的通行做法。 仲裁是国际上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主要渠道。我国已加入WTO,对外经济交往逐步增多,涉外经济纠纷逐年呈上升趋势。根据仲裁法和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我国仲裁机构不仅可以仲裁国内经济纠纷,也可以仲裁涉外经济纠纷,作出的裁决并能得到外国的承认与执行。 目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正处于攻坚阶段,各类市场主体迫切需要一种简便易行的方式解决争议。仲裁以其公正、中立、保密、方便快捷等独特优势,越来越受到各类市场主体的青睐与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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