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3-06-13
二战后,社会保障制度逐渐发展出四种模式,分别是投保公助型、全面福利型、自我保障型和国家保险型。这些模式各有特点,代表性的国家也不同。
1. 投保公助型:这种模式的社会保障对象以现实劳动力及其赡养的直系家属为主体,社会保障内容以社会保险为核心。其主要特点包括:建立政府、社会、雇主和个人之间社会保障责任共担机制,实现风险保障的互济性;强调受保障者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国家对保障制度采取强制实施方法。采取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有德国、美国、日本等。
2. 全面福利型:这种模式又称“人头津贴型”或“国家福利型”,其主要特点是国家对其所有的公民或居民,不论其收入多少,工作与否,有无财产,在需要时均按统一的标准提供现金津贴。这种模式起源于英国,除英国、瑞典外,挪威、丹麦、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也基本上属于此种模式。社会保障资金通常由国家财政承担,在政府征收的所得税中支付。
3. 自我保障型:这种模式又称“强制储蓄型”、“完全积累型”或“中央公积金型”,其特点是国家立法强制雇员一方或雇主与雇员双方缴纳基金,建立专款专用的特别基金,以职工个人的名义存入储金局,在职工遭遇规定的风险时,其享受的保障待遇从本人的社会保障个人账户中支付,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金额可发给遗属和法定继承人。采取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有新加坡、马来西亚、智利、阿根廷等国家。
4. 国家保险型:这种模式始于前苏联,并被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所仿效。其基本特点是社会保障事务全部由国家包办;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保障范围理论上覆盖全体国民;各级工会组织代表国家管理具体事宜。
这些模式的特点和代表性国家可能会因时代和政策的变化而有所变化,建议查询最新的社会保障制度相关资料以获取最新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