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沪深交易所相关规定,对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为其开立信用账户。
具体资产要求建议您详细咨询对应券商。
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上述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及证券类资产条件限制。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明确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应具备的资产、交易经验等条件,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业务特点的基础上合法合规参与交易。
参考资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