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另一类是依照 其他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着重于工程建设项目,但并非所有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采 购都必须进行招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只有下列工程建设项目,才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 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