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框架

谁能告诉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框架及内容??

对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的解决,《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的签署为此提供了法律框架,这份关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重要文件将于2005年7月20日开始实施。《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是规范中国与东盟双方在自由贸易区框架下处理有关贸易争端的法律文件,协议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为基础,包括18个条款及1个附件,即:第一条、定义,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联系点,第四条、磋商,第五条、调解或调停,第六条、仲裁庭的设立,第七条、仲裁庭的组成,第八条、仲裁庭的职能,第九条、仲裁庭程序,第十条、第三方,第十一条、程序的中止和终止,第十二条、执行,第十三条、补偿和中止减让或利益,第十四条、语言,第十五条、费用,第十六条、修订,第十七条、交存,第十八条、生效。首先,自中国—东盟自贸的成立之初各方就立即着手制订了该份规范性的文件,表明了自贸区各成员国对此的高度重视,同时也说明了解决各方合作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作为多边经济合作的保障机制的一部分,《协议》对争端的解决选择采用了仲裁的方式,这是一种在贸易和投资领域中被各国和各国际性经济组织所普遍采用的模式,具有专业、高效、周期短、技术性强的特点,也是在充分尊重各国主权和司法独立的基础上的一种民间解决方式。相对于欧洲共同体的一体化机制和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的紧密型合作,中国—东盟是一种相对松散的区域性经济合作模式,其争端机制解决模式更体现出一种自愿、协调和自我约束的特点。在有了关于解决争端机制的基本框架以后,下一步就是要尽快落实具体的操作模式,制订统一的程序规则等,对于仲裁机构的设立,笔者建议应确定统一的标准,每个成员国可以申报1-2个指定的仲裁机构,符合标准的方可进入备选名单。该仲裁机构应该是一个常设的机构,因为随着自贸区的正常运作开始后,纠纷的数量越来越多,会涉及到很多专业领域的纠纷,需要一个固定的解决机构和一批具有专业知识的经济、贸易、投资和法律方面的稳定的专家队伍为之服务,并且在经过一段时间后,对各种纠纷进行分析和研究,不断总结出自贸区内纠纷的特点,从而为个成员国提出参考的意见。对于仲裁员选拔应制定严格的标准和条件,保证其专业性和业务的熟练性,同时应考虑兼顾各成员国的名额分配,从而经过长期的实践形成一个专业、敬业、高效的仲裁队伍,为自贸区不断深化的合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最后,建议效仿WTO的机制,增设贸易和投资纠纷预防机制,即设立专门的工作小组,作为对各国的贸易和投资纠纷及其解决进行评价的常设性机构,其工作成员将由各国选派经济和法律方面的专家组成,对成员国将出现的贸易和投资纠纷提出预防性方案和警告。因为争端解决机制的最终目的是要不断地减少纷争,拆除各成员国间的各种贸易壁垒,促进货物、服务和投资在区域内的自由流通,保护自由竞争,从而真正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实现各成员国的共同发展,以实现各成员国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为此,专门工作小组还可以对不同成员国的国内竞争法进行比较研究,找出它们共同的核心原则,并对不同成员国国内竞争法的有效性和其相互间的关联提出建议;专门工作小组应当重点考虑各成员国共同关心的问题,研究国家间或不同国家间企业合作过程中对各国国内竞争法制度的反映。另外,通过了解成员国国内市场结构和发展水平,研究它们在国际范围内承担竞争法实施义务的可行性。最后,专门工作小组可以为促进各成员国竞争法主管机关的合作,避免成员国间的管辖权和竞争法的冲突作出努力,从而增加跨国贸易企业的安全,减少它们为遵守各国国内竞争法而支付的成本。综上所述,通过专门小组的工作,不断完善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和制度化建设,为成员国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创造良好的环境。中国一东盟在10年内建成自由贸易区中毕竟是一项巨大的、复杂的工程和长达10年的进程,在此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而争端机制的设立和完善也将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框架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工作的成效直接影响到各成员国之间不断加强的经济联系,关系到自由贸易区推进的节奏,应该受到足够的重视和关注,为此,应尽快建立其运作的框架,并在实践不断地总结和完善,为自贸区的发展提供全面的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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