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一名称职的人大代表

如题所述

如何做一名称职人大代表,切实履行好代表职责?我认为,要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充分发挥“三个作用”。
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
首先,要正确处理自觉坚持党的领导与发挥代表作用的关系。
我们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党通过人大党的组织和在人大工作的共产党员,实施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支持人大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我们人大代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无论是在人代会上审议报告、通过决议决定,还是人事选举,都要自觉地接受党的领导,把实现党委意图作为履行代表职责的首要任务,坚持认真全面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这是作为人大代表必须始终坚持的最重大的政治原则,也是做好人大工作最根本的政治保证。
其次,要正确处理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
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处于主导的、核心的地位。政府、法院、检察院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是一种决定与执行的关系、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作为人大代表在履行职责中,要正确处理这种关系,努力做到不脱轨、不违法、不越权。不脱轨,就是要坚持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决定重大事项。人大工作权在集体,只有集体职权,没有个人职权。重大问题都要集体讨论、充分酝酿,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任何人都只有一票的权利。不违法,就是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举手投足、一举一动,都要以法律为准绳;行使每一项职权、开展每一项工作,都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符合法定程序。不越权,就是坚持职权分工的原则,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不监督、不依法行使职权就是失职;同时还要坚持不代行“一府两院”的职权,不直接处理属于其他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具体事项,不干预“一府两院”的具体工作过程,保证政府依法行政、高效运转,保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第三,要正确处理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按照宪法规定,人大代表是民主选举产生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大工作最大的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最大的危险是脱离群众。作为人大代表要牢固树立以民为本、奉民为天、为民献身的思想,时刻牢记人民的重托,始终坚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自觉地把自己的工作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特别在人代会期间,要真正代表人民群众行使选举权、审议权和提议案权,努力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
充分发挥“三个作用”:
一是要充分发挥议事决策作用。
随着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党的重大决策、重要法律法规的出台和修订、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重大决议决定等,都会越来越多地征求人大代表的意见或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其目的就是要真实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提高决策水平。今后,县人大常委会将进一步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一方面,继续坚持邀请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另一方面,尽可能地安排代表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调查和评议等重大活动。代表无论是出席人代会、列席人大常委会,还是参加视察调查,都要十分珍惜自己参与决策的机会,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建言献策,提出切合实际的议案和建议,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搞好工作,决不能做只开会不发言、只视察不调研、只鼓掌不建言的“荣誉代表”。
二是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人大代表来自于人民、植根于人民,与人民群众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是国家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在自己的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中,大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和温暖。要经常保持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深入了解群众的疾苦,广泛听取群众的呼声,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在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密切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沟通联系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三是要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人大代表必须严格要求自己,时时处处都要当好表率,这既是人大代表法律地位的要求,也是人大代表肩负使命的要求。要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争当解放思想、求真务实的模范,争当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模范,争当科学发展、干事创业的模范。要牢固树立中心意识、大局意识和发展意识,始终站在时代前列,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以振奋的精神投身发展,以过硬的本领驾驭发展,以优良的作风推进发展,争当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排头兵。
总的讲,一名称职的人大代表要具备以下四点:政治素质好、履职能力强、法律素养高、社会反响佳。所谓“政治素质好”,一是能够顾全大局讲政治,积极宣传和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始终与党委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委的意图在人大工作中得到实现。二是从不计较个人得失,明知执行代表职务没有任何经济报酬,却能正确地处理自身工作生活与开展代表活动的关系,依然积极主动地联系群众、认真履行作为代表的责任和义务。所谓“履职能力强”,就是能够积极出席人代会、参加人大视察,并踊跃地建言献策,议案和建议提得多,闭会期间与群众联系得多、征询意见多,是名副其实的群众“代言人”和“议政者”,而不是一个简单的参会而不议事的“听会者”。所谓“法律素养高”,就是有较强的法制观念,能够学法、用法、带头和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所谓“社会反响佳”,就是能够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时时处处发挥作为代表的模范带头作用,是一个行业、一个领域、一个地方工作的楷模和排头兵,同时热心于公益事业,乐于助人,为人公道正派,在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只要我们每个代表把以上各个方面作为工作和行为的准则,不断加强学习,积极地开展代表工作的实践,我们就一定能够切实肩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就能成为一名人民群众满意的人大代表、一名称职的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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