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考试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考试当地户籍或人事关系在当地存放;
3.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思想品德;
4.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5.具备《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学历(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报考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报考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报考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等级。
按照教育部的规定,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小学教育等教育类专业的毕业学历,不能作为申报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合格学历。
6.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二、经过报名、笔试、面试、体检的环节之后进入认定环节,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网上录入信息并打印完整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本人签字确认,双面打印并左侧装订)一式两份;
2.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近期免冠正面彩色1.5寸照片三张(其中两张粘贴在《申请表》中,另外一张装入教师资格认定照片专用袋中),其中全日制本、专科应届毕业生可用就读学校出具加盖所在二级学院印章的应届毕业生证明和纸质学生证代替毕业证书,在读研究生须提供本科毕业证书;
3.《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原件和复印件;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
6.户口在当地地的,须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和复印件(当地全日制本、专科应届毕业生可不提供);户口不在当地而在当地工作的,须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人事档案存放在本市存档机构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当地高校在读研究生户口不在当地的,须提供高校开具的在读证明和纸质学生证;
7.参加国考合格人员另须提供国考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注:1.以上打印件和证件的复印件使用纸张规格一律为A4纸。
2.照片请使用冲洗版本,切勿使用打印版本,以防粘连。
3.本人确认已阅读过申请相关规定、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在本确认单上签字后交与区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三、不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统一考试的省市,报考条件可能略有不同,以当地公告具体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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