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居住证怎么注销?

我考驾照,驾校要办居住证,现在驾校说我以前办过居住证。
可能因为以前我的身份证丢失过,被别人捡去办过一次居住证。现在驾校要我去派出所注销掉。
请问怎么注销?到武汉哪个派出所注销?

武汉市居住证办理流程
一、个人申办流程

1、审核材料。当场审核办证人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

2、查询核对办证人信息。输入办证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在流动人口、出租屋系统查询申领人是否已登记录入。

办证人信息已录入的,需核对其身份证信息、相片、现居住地址与已录入信息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先将信息修改一致,再办理居住证申领手续;

办证人为首次登记的,需先填写《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通过二代证读卡器将办证人信息录入流动人口、出租屋系统,再办理居住证申领手续。

3、采集办证人照片。

系统中办证人照片已经采集的,认真核对,如为二代身份证原照片,可不再采集;

办证人照片不合格(扫描、数码相机采集)的,用二代证读卡器采集流动人口照片信息。

4、填写《武汉市居住证申领表》。

5、在居住证业务模块中受理办证人申请。

6、判断是否需收取工本费。按系统提示,判断是否首次办证。首次办证的免费,非首次办证的按规定收取证件工本费,打印缴费通知单。

7、手工填写或打印受理回执。

二、用人单位、学校集中申办流程

1、用人单位或学校为流动人口提供住所的,单位凭营业执照、学校凭组织机构代码证,到单位或学校住所所在地公安机关居住证受理点申请集中办证,集中登记批量录入流动人口基本信息,同时领取《武汉市居住证申领表》(空白表)。

2、分发申领表格,指导员工、学生如实填写,申请人为18—49周岁育龄妇女的,还需准备流动人口婚育状况证明。收回《武汉市居住证申领表》并校对相关信息后在申领表存根联与领证联中间加盖骑缝公章。

3、用人单位或学校工作人员到所辖地居住证受理点递交清单及申请表格等相关资料,集中组织申领人凭二代身份证到受理点办理。受理点完成受理后手工填写或打印办证回执。

4、用人单位按预约日期或之后凭回执到原受理点领取居住证。

三、遗失补办、损坏换证流程

因居住证遗失、污损换领的,到现居住地受理点填写《武汉市居住证补办/换领/变更更正信息申请表》,凭申请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经受理点工作人员审核材料,缴费,取得办证回执后,按预约日期凭回执领取居住证。

居住证电子钱包功能损坏需换领的,由持证人携带故障卡片至武汉通客服中心办理换卡手续,武汉通客服中心负责居住证的故障卡鉴别和故障卡换卡申请手续。

四、居住证信息变更流程

1、居住证延期流程

到现居住地受理点填写《武汉市居住证补办/换领/变更更正信息申请表》、递交相关材料,经受理点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录入资料进行相应变更,到各分局指定居住证改写点擦写证件表面信息。

2、居住地址变更流程

到现居住地出租屋综管站填写《武汉市居住证补办/换领/更改信息申请表》、出租屋管理员核对现居住信息后,录入资料进行相应变更,到各分局指定居住证改写点擦写证件表面信息。

3、主项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图像)变更流程

到现居住地受理点填写《武汉市居住证补办/换领/变更更正信息申请表》、递交相关材料,按居住证换领流程和要求办理。

五、办结时限

申办、补办、换领居住证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居住证延期、居住证非主项信息变更当场办结。

六、收费标准

居住证一人一证,首次申领免收证件工本费。丢失补领、损坏换领居住证的证件工本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武汉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 居住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居住证有效期为1年。期满后持证人继续居住的,可以多次延期使用,每次延期期限为1年。

  第二十三条 居住证有效期满的,持证人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到受理机构办理延期手续;未按期办理延期手续的,停止计算连续居住期限。

  第二十四条 居住证遗失、污损的,持证人可以到居住地受理机构办理补办或者换领手续。

  第二十五条 居住证持有人离开本市居住的,应当到原受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再次来本市居住的,办理居住登记手续后,居住期限从登记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六条 居住证持有人应当随身携带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向受理机构查询或者授权他人查询本人的居住信息,受理机构应当提供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发现本人的居住信息不真实、准确的,可以提供证明材料向受理机构申请更正。凡审核属实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依法可以查验居住证。

  第二十八条 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虚假材料。

  第二十九条 受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居住信息采集、管理、使用过程中所获悉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擅自披露、不得进行买卖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骗领居住证或者冒用他人居住证,不得买卖、使用伪造、变造、骗领的居住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扣押居住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居住登记申报义务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未申报登记人数每人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数额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 居住证申办义务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办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对单位按照未申办人数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数额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 伪造、变造、骗领居住证或者买卖伪造、变造、骗领的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伪造、变造、骗领或者买卖的居住证数量每份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数额处以罚款。

  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骗领的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非法扣押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交还,并按照非法扣押的居住证数量每份200元处以罚款。

  伪造、变造、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收缴并销毁。骗领的居住证还应当予以注销。

  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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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1-09
注销要到“居住证”所在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