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前往港澳定居 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申请夫妻团聚的:提交结婚证明,定居港澳地区配偶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往业内地通行证。 夫妻团聚类打分标准 赴港澳定居夫妻团聚的申请人,夫妻每分居一天,得0.1分以此递加,计算结果为总得分。 分居时间从结婚之日起计算;结婚时夫妻双方均未在港澳地区定居的,如可提供配偶加盖有出境验讫章的《前往港澳通行证》等证明确切的出境日期的材料,分居时间从出境之日起计算,否则按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首次签发之日计算,只填有月份的,按当月1日计算。 申请人需同港澳居民有合法婚姻关系;经批准是港澳定居的,可携带14岁以下(含14岁)的子女同行。 探亲签注(T) 发给申请赴香港或澳门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就业的亲属的申请人。探亲签注分为3个月一次、3个月多次、1年多次共三种。持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澳门停留不超过14天,持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澳门停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探望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或3个月多次签注。 受理机关:户口所在地县(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提交港澳亲属的身份证明: 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在香港或者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5、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提交其中一种即可)。 (1)结婚证、出生证等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件(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 (2)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探望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亲属的,1年之内再次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6、申请人配偶、子女符合以下条件,可随同申请: (1)申请人的配偶、子女须随同申请人本人一起同时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申请人本人没提交申请的,其配偶、子女不予单独受理。 (2)申请人的配偶、子女须与申请人本人属同一户口所在地,才予以一同受理。 (3)申请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配偶、子女签发与申请人本人相同的探亲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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