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疫情期间利用二手口罩发国难财的行为应持怎样的态度?

如题所述

今年,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肆虐着祖国的大江南北,严重威胁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很多人都因此而付出了宝贵的生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社会各界纷纷投入抗击疫情的行动中,但有一些不良商家和个人却借疫情高价售卖防护用品,甚至制假售假,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危害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前不久,全国各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多起借疫情大发国难财的违法犯罪案件,从严、从重、从快采取了行政、刑事拘留等措施。

1月27日16时许,辽宁大连沙河口公安分局接110指令,马栏广场一商场门前有人高价贩卖口罩,并称要“发国难财”。属地警力迅速临场处置,期间,赵某(男,34岁,黑龙江人)在有围观群众质疑、拍摄和执法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当众扬言“发国难财”,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公安机关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违法嫌疑人赵某到案后,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1月28日,沙河口公安分局依法对赵某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赵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上限处以10000元罚款。

1月27日,辽宁东港某药店内,消费者质疑一只口罩胡乱涨价,卖35元,药店老板孙某让消费者滚出去,并动手打人。东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称,药店对口罩没有明码标价,也无法提供进货发票、销售票据,将依法从重从快处罚。东港公安通报称,药店老板被行拘8日,罚款300元。

1月28日,天津津南区一药店在疫情防控期间高价出售口罩、消毒液等商品。市公安局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迅速开展工作,并于1月28日凌晨相继在天津市将苏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等3名涉案人员抓获并依法刑事拘留。

这场肺炎疫情,对全国大部分人来说都是一场灾难,但有少数个别群体可能反而认为这是一次发国难财的良机。大部分人在内心道德感和外部压力的制约下,对于发国难财这种行为都会有所忌惮和约束,但有一小部分人却异想天开、铤而走险,昧着良心赚钱。

当前,中国正面临双线作战的压力,一方面要早日击退肺炎疫情,同时还要尽量避免经济受到太大冲击,保持社会秩序稳定。随着疫情持续的时间越来越长,会有更多的企业和个人感受到疫情带来的经济压力,当压力上升到一定程度之后,可能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铤而走险发国难财。如果不能对这种行为保持足够的警惕并及时制止,将会给中国经济带来更大的冲击,给社会制造更大的混乱。因此,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监察机关须加大力度,多方查处,坚决严惩借疫情发国难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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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1-17
这种行为属于祸国殃民,人人得而诛之
第2个回答  2020-11-17
无论什么时候发国难财,都应该依法严格处理,让他倾家荡产,还要让他接受法律的裁判,构成刑事犯罪的,还要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第3个回答  2022-06-18
“战疫”进行时,这些做法坚决不可为!
抗击疫情
人人有责
疫情防控/不可松懈
遵纪守法,从我做起,
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法律就是准绳,防控疫情,要靠科学,更离不开法治的力量。一个企业无论大小,除了基本的商业价值,更要有朴素的责任和担当。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不发国难财,不谋疫情财,不仅是中华民族传统的道德要求,更是法律底线。
01
连线检察官
,时长02:20
非己之利,纤毫勿占。面对疫情防控期间民生及防护物资供不应求的局面,广大企业在扩大生产、提高销量的同时,应更加注意把控产品质量,生产、销售合格产品,不哄抬价格,诚实守信,合规经营,避免相应的行政及刑事法律责任。
02
非法经营罪
检察官,在疫情防控期间,若是有人违反规定,哄抬防护用品、药品等价格以牟取暴利,这种行为应该如何处罚呢?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
被告人谢某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2020年1月初,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谢某以人民币5.125元/盒的价格购入一批一次性使用无纺布口罩(规格:50只/盒),并在其公司的淘宝企业店铺销售。
1月23日至1月29日期间,被告人及被告单位抬高口罩价格,将正常售价7元/盒的上述口罩,涨至21元/盒至198元/盒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累计售出1900余盒,销售金额17万余元,违法所得16万余元。2020年3月2日,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涉嫌【非法经营罪】情形的主要表现: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则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防控疫情期间,请大家积极配合防疫人员工作,做好全民防护减少聚集!
全民积极配合防疫工作是筑起抗击疫情的严密防线,坚决打击涉疫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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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昌平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