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1-03-15
法院列入黑名单,实质就是法院发出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高消费令的解除,须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后,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费令。具体多长时间能解除没有明确时间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0〕8号)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第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限制高消费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六条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可以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九条 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第2个回答 2021-03-12
帮助黑名单的人转移钱财算犯法吗?法院列入黑名单,实质就是法院发出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高消费令的解除,须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后,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费令。具体多长时间能解除没有明确时间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0〕8号)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第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限制高消费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六条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可以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九条 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第3个回答 2021-03-12
如果明知是犯罪所得,还为别人保管钱财,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4个回答 2021-03-13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社会上依然存在欠钱不还的老赖,在债权人提起诉讼、申请执行时,他们想尽办法,以各种方式隐藏、转移财产,逃避打击。11月20日,余庆县法院执行局就办理了一起案外人恶意帮助“老赖”隐藏财产的案件,依法对案外人何某某司法拘留15日。
(执行法官向何某某宣布司法拘留决定)
家住余庆县敖溪镇胜利居的祝某某,在承包工程期间,先后向李某某、张某某等10余人借款用于资金周转,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祝某某均未予偿还,同时,祝某某长期拖欠农民工杨某某等4人劳动报酬不予支付。事后,李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等债权人相继向余庆县法院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祝某某分别与债权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了还款金额、利息和支付时间等条款,祝某某应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410万余元。逾期,祝某某未予偿还。2017年2月,李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等10余名债权人遂向余庆县法院申请执行。
因案件金额较大、涉案人数较多,法院决定并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曾运用传统查控和网络查控的方式,全力查找被执行人祝某某名下财产,对其所有的敖溪镇“共青”山庄依法抵债,但仍下欠200万余元,也曾对祝某某拒不配合执行的行为实施司法拘留。
今年,在“雷霆风暴”执行行动中,申请执行人反映祝某某在敖溪镇胜利社区领有苗木补偿款,法院决定将祝某某系列执行案件纳入重点执行,实施重点打击。通过调查发现,该补偿款是通过祝某某胞兄的银行卡转出的。在进一步查证中,执行法官终于发现端倪,该款又转入一名叫何某某的女子的银行卡支取消费。于是,执行法官锁定目标,迅速传讯何某某。起初,何某某心存侥幸,对银行卡现金流转情况以“不知道、不清楚”为由含糊其辞,在执行法官一再追问下,其一会说是打牌赢的,一会说是工资收入,始终不能自圆其说。后来,在大量证据面前,何某某终于道出真相。原来,何某某早在几年前就给祝某某开车,两人关系密切,因祝某某欠账太多,已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为规避执行,何某某便向祝某某提供银行卡进行资金流转。法院认为,案外人何某某恶意帮助祝某某隐藏财产,妨碍执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9条第3项的规定,遂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