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的变迁包括哪几个阶段

如题所述

  我国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的变迁包括从单位制、街居制到社区制阶段。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城市基层社会逐步建立了以“单位制”为主、以基层地区管理(“街居制”)为辅的管理体制。国家通过单位这一组织形式管理职工,通过街居体系管理社会闲散人员、民政救济和社会优抚对象等,从而实现了对城市全体社会成员的控制和整合,达到了社会稳定和巩固政权的目的。

  但是,在我国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之后,单位制逐渐被打破,单位管理模式趋于失效。街居制也由于基层社会的巨大变化而面临很多的现实难题,在管理上陷入困境。因此,城市基层社会迫切需要一种新的组织形态和管理体制来解决社会中出现的问题和各种矛盾,承担起重新整合社会的功能。社区制的出现是一种必然要求,它改变了传统的城市基层社会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必将在未来对我国城市社会的发展起到重大的作用。

  一、单位制:

  单位制是新中国成立后社会管理的产物,单位是适应计划经济体制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具有政治、经济与社会三位一体的功能,以行政性、封闭性、单一性为特征。单位制的形成具有历史背景,在当时起到了重要的社会整合作用,但也带来了制度性的后果,造就了总体性社会和依赖性人格。在我国改革开放后,所有制结构出现了变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社会流动也迅速加剧,导致单位制渐渐走上崩溃的边缘,失去历史的舞台。

  二、街居制:

  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我国对社会的管理以单位制管理为主,以基层地区管理为辅。地区管理主要是通过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这两个行政建制的组织来开展工作,通称为街居制。街居体系经历了50多年的发展变化,但一直扮演着政府的“脚”的角色,简单地被动地执行上级下达的任务。在社会快速转型的今天,街居制面临着很多新的问题,越来越不符合城市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社区制:

  在社会学史上,“社区”这个概念最初是由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提出。在滕尼斯那里,“社区”这个概念表示由具有共同价值取向的同质人口组成的关系密切、守望相助、富于人情味的社会共同体。在此之后,“社区”这一概念被各国学者加以引申和扩展,但并未形成一个统一的范畴。

  在中国大陆,“社区”一词在20世纪30年代被引进,而作为一个广泛使用的名词始于1986年。当时,民政部为推进城市社会福利工作改革,争取社会力量参与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并将后者区别于民政部门代表国家办的社会福利,就另起了一个名字,称之为“社区服务”,由此引入了社区概念。

  1991年民政部为了开拓民政工作又提出“社区建设”的概念。1998年国务院的政府体制改革方案确定民政部在原基层政权建设司的基础上设立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意在推动社区建设在全国的发展。

  200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由此带来了社区建设在全国城市中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但是,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各地对“社区”概念的理解并不十分清楚,因而在社区建设的具体实践中存在很大的差异。社区建设的本身包含管理体制的改革,从原来的单位制、街居制向社区制过渡,首先要在指导思想和理念上对“社区制”的本义有个清楚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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