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中“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是什么意思?

如题所述

实际上,关于孔子所谓的“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的说法,也就是传统儒家“亲亲相隐”的原则问题。在学术界早就有过非常激烈的争论了。
就在这个世纪初,当时还在武汉大学任教的邓晓芒先生就因为反对“亲亲相隐”原则和以他的老师武汉大学国学院院长郭齐勇老先生为首的一众儒学学者展开过激烈的论战。最终也因为此事,邓晓芒先生与其师郭齐勇彻底闹翻,以至于从武汉大学离职。
最后,邓晓芒将其在论战过程中的发表论文收录在其书《儒家伦理新批判》之中。而儒学阵营的论战论文也由郭齐勇主编,针锋相对的收录在《儒家伦理新批判之批判》一书当中。可以说这两本书,就代表了当时两方学者对“亲亲相隐”问题的总的看法。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通过这两本书了解这个问题。
总的来看,邓晓芒先生的观点是:“亲亲相隐,可以作为权利,但不应当成为义务”。他认为,在传统儒家的叙事体系中,“亲亲相隐”原则成为了儒家伦理中不得不履行的义务,从而成为了腐败行为产生的根源。他强调,个体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格应当同时拥有“隐”的权利与“不隐”的权利。而出于社会的“公平正义”,我们更应当选择“不隐”。
而在儒学阵营的一方则认为,“权利与义务是相统一的”,一个人是同时拥有“亲亲相隐”的权利与义务。作为“不隐的”义务来自于社会责任,作为“隐的”义务来自于家庭责任。如果,一个人可以无视家庭责任,我们有什么好的理由认为他反而能承担社会责任?
虽然在论战中,邓晓芒先生以严密的逻辑与辛辣的文风实际上是占据上风的。而儒学阵营困于儒学自身的特点确实难以在论战中有效的反驳对手。
但从最终的社会结果来看,邓晓芒先生并没有获得胜利。在新一轮的立法中,“亲亲相隐”原则被纳入新时代法治的司法原则中。当然,司法作为一种平衡的艺术也不是采纳“亲亲相隐”作为义务这种说法,而是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将不强迫“亲属的举证”。从而一定程度规避在文革时期“同室操戈,夫妻反目”的惨剧。但也不至于形成鼓励亲属包庇犯罪的舆论导向。
回到问题本身,我个人当然是比较倾向于儒学阵营的。实际上,儒学从来就是一种生命的学问,我们不能拿理性的审判与逻辑的规范去绑架它。这并不是合法的。
在邓晓芒先生看来,在逻辑法则的审判下,“隐”与“不隐”是构成完全的“矛盾关系”的。也就是说,如果说孔子说:“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的话。也就意味着“不隐”做法,或者说直白点“大义灭亲”的做法在孔子的逻辑中就应当是“不直的”。这一点是邓晓芒先生完全不能忍受的。认为“大义灭亲”反而是违背“正直”,“包庇罪犯”却是“正直”这当然是反常识的观念。
可是,邓晓芒先生忽略的却是,伦理命题往往不是一种“逻辑判断”,而是一种“价值判断”,这是显而易见的。而价值判断的尺度是很难标准的“客观化”的。我们在伦理命题中,往往面对的不是“善”与“恶”之间的简单判断,反而是“善”与“善”之间的艰难抉择。在孔子当时的语境中,叶公告诉孔子,在他那里“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其子证之”,叶公认为这种“大义灭亲”是一种正直。而孔子说:“吾党之直者异于是: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矣”。可以看到,孔子的第一反应不是指责,叶公你错了,你说的情况“不是正直”。孔子只是说,我们那里“有不一样的正直”。“子为父隐,父为子隐”是另一种正直而已。
当然,在我们一般观念中,“亲情”在与“社会公义”的对比之中。往往“亲情”是“小善”,而“社会公义”往往是“大善”,作为一个理性人,“舍小善取大善”是自然而然的做法。但是,我们要明白,孔子的“儒学”不仅仅是西方式的“伦理学”,只通过“理性的审判”为“伦理命题”提供决策而已。
孔子学说的根基在于“仁心”,或者也就是孟子所说的“不忍之心”。“仁心”的意义在于为人们的道德行为提供普遍的“合法性”。说通俗点,孔子学问的目的不仅仅是要告诉“善”与“善”之间的抉择该怎么做(孔子并非真正的神,他也不可能提供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做法)。孔子的学问最大的意义在于提醒人们在生命之中时时刻刻都不能放弃“善”,而不管这个“善”是大还是小,这也就是“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如果,一个人的“不忍之心”没有泯灭,那么无论他“亲亲相隐”,还是“大义灭亲”,都是“正直”的体现。如果,一个人没有了“不忍之心”,那么“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都不能成为他“正直”的证据。所以孔子反复强调“为人不仁,于礼何?于乐何?”
一个人的“正直”在于,他在“大义灭亲”时,是痛苦的,是艰难的,他感受到对亲人的愧疚之情。一个人的“正直”同样在于,他在“亲亲相隐”时,也是为难的,是困窘的,他感受到对社会公义的愧疚之情。这并不是邓晓芒先生所认为的“非此即彼”的关系。而这也才是儒学的精髓所在。因此,我们往往在儒学经典中看到既提倡“亲亲相隐”,又提倡“大义灭亲”的情况,这不是自相矛盾,也不是双标。而是作为一种生命的学问对难以把握的外部现实的智慧。
最后,我想说现实世界永远是一个“差序世界”,绝对普遍的“公正”是不在当下存在的。“善”与“善”的抉择会随着历史中伦理观念的变动而变动。但正如孔子期盼的那样,存在于人心中的“仁心”是不会变的,“公正”永远都会存在于人民群众的“朴素正义感”中,这就是所谓“公道自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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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10-17

《论语·子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首先要清晰的一点是,父亲检举儿子,儿子检举父亲的原因是什么?

因为有父子关系的存在,就和普通人不同了。父子是荣辱与共,休戚相关的存在。儒家说,父子有亲。意思是父子是相互连接在一起的,父亲是孩子的起点,孩子是父亲的延续。

第2个回答  2022-03-02
意思是父亲为儿子隐瞒罪行,儿子为父亲隐瞒罪过。
孔子带领弟子周游列国时,专程到叶地拜访叶公,经常谈论为政之道。有一次叶公跟孔子说:在我们乡里,有一位非常正直的人。有一次别人家的羊跑出来了,他的父亲就把人家的羊牵回家了,这就是“顺手牵羊”,其实是偷。这个儿子很正直,他就去揭发父亲,向别人证明是他父亲偷了羊,真的是大义灭亲之举。
孔子听了不以为然,他说,我们乡里正直的人,和你们那正直的人不一样。“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如果我们这里有人偷了羊,父亲会替儿子隐瞒,儿子会替父亲隐瞒,正直其实就在互相隐瞒之中了。
第3个回答  2022-06-24
叶公告欣孔子:「我们这里有一个能行直道的人,他父亲窃人羊,他出来证明了。」孔子说:「我们的直道和此相异。父亲替儿子隐瞒,儿子替父亲隐瞒,直道便在其中了。」〔《论语.子路》今译〕叶公说的「直」是坦白。他从法理的关系来看,父亲偷了羊,儿子便去告发他。叶公认为这是正直的行为,因为偷羊毫无疑问是犯法的事。作为社会的一分子,应该要维护社会公义,有人犯法,便应不理亲疏地加以指证。孔子则从人伦关系去解释。他认为「直」是率直的性情。儿子不肯作证,是不忍心见到父亲受到惩罚,指证父亲偷羊是违背亲情的行为,因此隐瞒此事。这是亲情的流露,是合乎「直」的品德。孔子并不同意叶公的说法,因为从孔子及儒家的立场,那位坦白的儿子太不近人情了。余英时在《从价值系统看中国文化的现代意义》中提到三点。英国、欧美的法律也规定几等亲之间不能够相互为证。这并不是怕他们串通,而是不希望父子之间的亲情受到摧残。因为父子之间伦常亲情崩溃,人间温暖消失,法制再严明也没有意义,此其一。儒家所推广的人伦秩序、价值自觉,是发自内心而非从外强加的。和这个推广程序相应的原则便是礼。以礼来调节法,强调个人内省,既可使犯事者被耻心引发而不再犯,又可便有意犯罪的人益生羞耻之心而不敢触犯法纪,此其二。社会不能没有法律,但法律不能真正解决问题。要人不犯法,全凭那人的自觉,此其三。所以孔子以为父之之间互相替对方隐满,方才合於道义,,是有一定道理的。林行止〈为「程」所累?为「情」所困!〉一文则指出在旧式农业社会结构简单,但凭人情礼教已足以维系社会的秩序运作。现今人类文明工业化发展,人际关系变得复杂,大家接受不尚人情的法律规章约束。法治精神是「义不容情」,「父为子隐」已不合时宜。华人社会还把特殊人情放在社会性的人际公义上,是中国法治意识尚嫌落后的一大原因。我以为一个人的价值自觉是十分重要的,这是由一个人的心中自然推广出来而不是外面强加的。通过礼的调节,可使犯罪者知耻而不再犯,又可使有意犯罪者知耻而不敢去犯。以前农业社会较简单,单靠人情礼教足以维系社会秩序。现今社会较复杂,须要以法律保障大众的利益。但法律不能真正解决问题。法律只是在事发后惩罚犯罪者。而只顾亲情不顾法律是中国法制未能建立的原因,这个说法也不太恰当。法理与人情之间必须取得平衡。因为法制的基础建基於人性,亲情则是人的价值本性之一。若果法制有违人性就是不健全,不能保障人们。再者,「子为父隐」的「隐」并不是知道父亲有错纵容姑息,而是子女忠於自己的感情。举报、顶证的行为不应出自父子之间。子女可以以劝告的方式令父亲明白自己的过错。人与人之间互相监视、告发只会破坏。换一个角度说,家庭就是一个简单的小社会,为何家庭之间不能以人情礼教来调节呢?我相信失去情的人生甚无意义可言。
第4个回答  2021-10-15
意思是:父亲为儿子隐瞒,儿子为父亲隐瞒。其中,“为”的意思为了。
【出处】《论语·子路》——先秦·孔子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译文】叶公对孔子说:“我家乡有正直的人,父亲偷羊,儿子告发了他。”孔子说:“我家乡正直的人不同:父为子隐瞒,子为父隐瞒,正直就在其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