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依据《党章》第二十八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五章 议事和决策
第二十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十一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二条全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全会由常委会召集并主持,议题一般由常委会征询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意见后确定。
全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全会。
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候补委员没有表决权。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出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扩展资料: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的职责:
(1)召集全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应由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
(2)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
(3)对本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自身建设等方面经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4)对同级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党组请示的问题作出决定。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干部;负责教育和监督干部。
(6)以党的委员会名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向所属党组织发布指示、通知、通报,制定以党的委员会名义发出的其他重要文件。
(7)对必须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参考资料:人民网-中国共产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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