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公司没有以任何形式通知续订或解除合同,新合同由全资子公司发放,是否可以理解为总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
2,新合同里有一条“乙方保证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已依法与其原供职或所属具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否则,如由此引起第三方向甲方主张权利或索赔等,一切责任及后果由乙方承担”。这样的解释是否意味着,新合同并非是对原合同的续订。一旦签订,工作年限重新计算,且总公司不需赔偿?
3,新合同规定根据公司需求,可改变劳动者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这样的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
4,我国《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要求经济补偿。这一条同样适用于公司重签合同时将工作年限清零的情况?
5,2009年11月入职,2010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我可以要求拿到自己的年终奖吗?
6,如果进行劳动仲裁,我应该搜集准备哪些证据和资料?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事项?
生存不易,个人维权,势单力薄,希望大家多多支持,不胜感激!
chitangwei:你的解答很清楚明了,谢谢!不好意思,第一次补充的问题被覆盖了。
一,由于2010年10月公司内部竞聘,竞聘后未重新签合同。我竞聘成功后,除自身职责外还承担了好几位离职员工的工作。公司的两位领导均口头承诺从11月开始给我涨薪,幅度较大。公司是第二个月12号发上个月的工资。但11月工资并未涨。领导称由于公司内部流程问题(内部流程为网络形式),11月应涨的工资部分与12月工资将于2011年1月12日一起发放。这里面涉及的“竞聘”,“内部流程”等问题,公司有哪些违法的地方?我如何才能要回我应涨的工资?
二,我有录音为证。但相关法律中规定录音资料必须有佐证才有效。请问我还需要搜集什么样的佐证?
三,我是2009年11月入职,试用期两个月,2010年1月转正,2010年2月按公司规定领取了2009年的年终奖,为当时月工资的六分之一。2010年的年终奖公司规定按2010年12月份工资为标准发放。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可以拿到年终奖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