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情况如何维权?与总公司签的劳动合同到期,被要求与其全资子公司重签。企业法人、经济类型等均改变

1,总公司没有以任何形式通知续订或解除合同,新合同由全资子公司发放,是否可以理解为总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
2,新合同里有一条“乙方保证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已依法与其原供职或所属具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否则,如由此引起第三方向甲方主张权利或索赔等,一切责任及后果由乙方承担”。这样的解释是否意味着,新合同并非是对原合同的续订。一旦签订,工作年限重新计算,且总公司不需赔偿?
3,新合同规定根据公司需求,可改变劳动者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这样的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
4,我国《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要求经济补偿。这一条同样适用于公司重签合同时将工作年限清零的情况?
5,2009年11月入职,2010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我可以要求拿到自己的年终奖吗?
6,如果进行劳动仲裁,我应该搜集准备哪些证据和资料?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事项?
生存不易,个人维权,势单力薄,希望大家多多支持,不胜感激!
chitangwei:你的解答很清楚明了,谢谢!不好意思,第一次补充的问题被覆盖了。
一,由于2010年10月公司内部竞聘,竞聘后未重新签合同。我竞聘成功后,除自身职责外还承担了好几位离职员工的工作。公司的两位领导均口头承诺从11月开始给我涨薪,幅度较大。公司是第二个月12号发上个月的工资。但11月工资并未涨。领导称由于公司内部流程问题(内部流程为网络形式),11月应涨的工资部分与12月工资将于2011年1月12日一起发放。这里面涉及的“竞聘”,“内部流程”等问题,公司有哪些违法的地方?我如何才能要回我应涨的工资?
二,我有录音为证。但相关法律中规定录音资料必须有佐证才有效。请问我还需要搜集什么样的佐证?
三,我是2009年11月入职,试用期两个月,2010年1月转正,2010年2月按公司规定领取了2009年的年终奖,为当时月工资的六分之一。2010年的年终奖公司规定按2010年12月份工资为标准发放。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可以拿到年终奖吗?

  劳动合同到期,变更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是可以拒绝的。这等于是用人单位拒绝续签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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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2-18
  补充回答:
  1、???刚才看到你的补充内容不是这个,才想回复怎么又变了?
  2、“现在的情况是,总公司没有对续签与不续签做出任何表态,只是拿出一份新合同让大家签,也未说明新合同是续签还是重签”:总公司不再与你们续签、而是要求你们与子公司签合同,已经以行动表明不再与续签了。
  3、“由于与公司的原合同并未约定续签或不续签需提前多长时间通知,是否我需要等到合同到期后才能确定公司是不打算续签了?还是我应该在合同到期前及时进行劳动仲裁”:
  (1)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不用约定是否提前通知的事。
  (2)合同到期后:如果总公司不再与你签合同,就是不再续签。总公司让你和子公签合同,就已经表明不与你续签:合同到期后,如果能拿到总公司要求与子公司签合同的证据就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无和总公司协商索要经济补偿,协商不成时再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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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总公司没有以任何形式通知续订或解除合同,新合同由全资子公司发放,是否可以理解为总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
  (1)合同到期,总公司如果不续签,不用书面提前一个月通知,这不违法。
  (2)子公司与总公司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合同到期后,总公司不再与你续签合同,不管你是否与子公司签定合同,都是总公司不再续签,总公司应当支付你自2008年1月1日后至合同到期的经济补偿金,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半年支付半个月工资。
  (3)这不是“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到期,只有续签不续签的问题,已经到期的合同是自然终止,不是中途“解除”,自《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合同到期单位提出不续签的,也应支付经济补偿。
  (4)是否与子公司签定合同:总公司无权强制,你有权选择同意还是不同意。
  (5)如果你同意与子公司签合同:企业法人、经济类型的变化是允许的,而且工作岗位、福利待遇、工资等也可以变化,这是一个新合同,与子公司的合同与总公司的原合同无关。

  2、“新合同里有一条“乙方保证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已依法与其原供职或所属具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否则,如由此引起第三方向甲方主张权利或索赔等,一切责任及后果由乙方承担”。这样的解释是否意味着,新合同并非是对原合同的续订。一旦签订,工作年限重新计算,且总公司不需赔偿?”:是,其实即使没有这样的约定,子公司与总公司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民事主体,与子公司的合同也与原来与总公司的合同无关。

  3、“新合同规定根据公司需求,可改变劳动者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这样的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
  (1)不一定。这些条款是双方可以约定的,是否同意要看你们在签合同时如何协商,一旦你们签字同意,条款的约定不违法,是有效的。但这样的约定明显对劳动者不利。
  (2)即使合同中约定公司有权单方劳动报酬:在签合同时,工资数额也应是确定的。

  4、“我国《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要求经济补偿。这一条同样适用于公司重签合同时将工作年限清零的情况?”:
  (1)你的情况,不是“重签合同将工作年限清零”,你是属于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单位不再续签,不是合同未到期、中途与原单位重签将工龄清零。
  (2)如果你在原单位签定过二月次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或是连续工作超过十年:现在可以要求和总公司继续签合同、签无规定期限合同,总公司要求你与子公司签合同违法。
  如果没有以上情形,合同到期后总公司不续签的,就只能要求自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金了。

  5、“2009年11月入职,2010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我可以要求拿到自己的年终奖吗?”:可以要求,因为你已经做满一年。

  6、“如果进行劳动仲裁,我应该搜集准备哪些证据和资料?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事项?”:
  (1)有劳动合同、有单位要求你与子公司签合同的通知或其他证据就可以了。
  (2)如果你确实只是2009年11月入职、签了一年的固定期限合同的,仲裁时可以提出的请求有:要求不续签的经济补偿金一个半月工资;要求合同到期后超过一个月没有续签合同的实际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
  (3)至于是否和子公司签合同,由你自己选择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12-18
1可以这么理解2是的,这是企业为了避免你成为终生职工3不无效,按照规定可以这样做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4不适用5可以6收集对其不利的证据,要全面具体物质化,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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