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95年动迁有户口就有动迁利益吗?

上海95年动迁有户口就有动迁利益吗?

要看房屋产权的获取时间:
1、如果是按照94方案购买房屋的话,无论产权证上是否有同住人的名字,同住人(或原在公房内有户口的人)都是共同产权人。有产权动迁自然就有动迁利益。
2、若是按照95方案的,那同住人在当初购买该公房时应有内部协议,内部协议应当写清将来产权的归属,否则就不能出资购买。若不是共有产权人,则无产权部分的动迁利益,是否有”数人头“动迁利益,要看当初动迁时的具体政策和签署的动迁协议。

由于该房95年已经动迁,那么94年获得产权的可能性大,建议尽早查清收集证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法规和司法解释】
一、按照94方案购买房屋的:
1、上海市从九四年开始房改,我国《房地产管理法》是九五年生效的。当时的政策规定房地产权证上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由家庭人员协商将某位成员的名字写在房地产权证上。
2、上海市高院在九六年出具了审理该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凡是按照九四方案(通常说按照第一次房改方案)购买的公房,虽然房地产权证上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但是只要其他的家庭成员在当时也具备购房资格的,如果主张房屋共有的,应当予以支持。
因此如果是按照94方案购买房屋的话,无论产权证上是否有同住人的名字,同住人(或原在公房内有户口的人)都是共同产权人。
3、根据上海高院对审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处理意见规定:“按94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对该处公房无购房资格而与有购房资格人协议出资购房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不予支持。”
4、关于售后公房的共有形式,如果共有人之间对于所购公房有占有比例约定的从约定;如果共有人之间对于所购公房没有占有比例约定的话,共有的形式就是共同共有,在房屋共有关系上,是几个共有人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所以,未经共有人的合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置共有财产。
5、未成年人和放弃产权同住人的权利:公房出售是国家把多年来的高积累、低消费的工资制度中职工住房方面的待遇返还给职工,所以,未成年人并不是适格的购房人,因此未成年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同样,明确放弃产权的同住人也不拥有对房屋的所有权;但是房屋所有人不得随意剥夺或者限制未成年人、同住人的权利。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他们拥有对所购公房的居住使用权。

二、按照95、96方案的:
1、若是按照95、96方案的,那同住人在当初购买该公房时应有内部协议,内部协议应当写清将来产权的归属,否则就不能出资购买。
2、按照《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和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的问题解答》第五条规定:
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周岁的同住成年人。
职工家庭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协商不成的,不办理购房手续。职工家庭购房时,可申请共有产权。共有人必须是前款规定的购房对象。共有人再购房时应合并计算购房面积。承租人死亡或迁离本市的,应变更租赁户名后办理购房手续。
3、根据《〈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掌握口径》(沪房〔91〕公字第226号文)第七条规定:“‘同住人’是指本处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三年以上(除特殊情况外),他处无住房或他处虽有住房而居住困难的。”对于新分配住房居住不到3年的租赁户,则以住房调配单和户口簿上的同住人为准。
4、如果共有人之间对于所购公房有占有比例约定的从约定;如果共有人之间对于所购公房没有占有比例约定的话,共有的形式就是共同共有,在房屋共有关系上,是几个共有人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所以,未经共有人的合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置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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