勃兰特。
该理论最初由社会党国际前主席、国际发展委员会主席勃兰特于1990年在德国提出。1992年,28位国际知名人士发起成立了“全球治理委员会”(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并由卡尔松和兰法尔任主席。
该委员会于1995年发表了《天涯成比邻》(Our Global Neighborhood)的研究报告,较为系统地阐述了全球治理的概念、价值以及全球治理同全球安全、经济全球化、改革联合国和加强全世界法治的关系。
扩展资料
全球治理的核心要素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全球治理的价值。即在全球范围内所要达到的理想目标,应当是超越国家、种族、宗教、意识形态、经济发展水平之上的全人类的普世价值。
二是全球治理的规制。即维护国际社会正常秩序,实现人类普世价值的规则体系,包括用以调节国际关系和规范国际秩序的所有跨国性的原则、规范、标准、政策、协议、程序等。
三是全球治理的主体。即制定和实施全球规制的组织机构,主要有三类:
(1)各国政府、政府部门及亚国家的政府当局;
(2)正式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
(3)非正式的全球公民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