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及其在美国宪法中的具体实践?急急急啊 求高手解决

如题所述

制宪者们深信政府可以为害,于是将政府的巨大权力划分成若干小部分,致使任何决定不能由一方单独作出, 哪怕处于多数的一派,也只能在有限的时间内控制政府的某个部分,而不可能同时控制全部权力。政府的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部门,任何人只能在其中一个部门任职。三个部门的人员由独立而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范围内产生,因此具体负责的对象各不相同。权力划分后,各部门都具有宪法的和政治上的独立性。

宪法第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立法权归国会,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议员由州议会选举产生,每州2名, 任期为6年。参议员必须年满30岁,具有公民资格至少9年,并为该州居民。众议员人数按人口比例分配,当时为每3万人选举1名,由选民在自己的选区内选举产生,任期2年。 众议员必须年满25岁,具有公民资格至少7年,并为该州居民。国会开会应有会议记录,不时公布于众,议员所投赞成票或反对票须明确记录在案。议员若有扰乱秩序行为, 经2/3议员同,可以将其开除。

第八款逐项规定了国会具有的权力,主要是设立机构、组织政府、制定法律、管理财务以及宣战的权力。具体的如:规定并征收税金、捐税、关税及其他赋税以作国家防务和人民福利之用;铸造货币、确定度量衡标准;设置最高法院以下的各级法院;宣战和配备军队;保障著作发明专有权利等。 权力的罗列意味着权力的有限,未罗列的权力均应被理解为国会所不具有的权力,国会若行使任何未规定的权力应被视为违宪。但为了使宪法具有灵活应变的能力,最后附有一条 “弹性条文”,也称“默示权”。规定国会具有“制定为行使上述各项权力和由本宪法授予合众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官员的一切其他权力所必需而适当的一切法律。

第九款规定了国会所不具有的权力,也就是被明确禁止的权力,如不得中止人身保护的特权,不得通过公民权力剥夺法案、不得授予任何贵族爵位等。

宪法第二条规定行政权归总统。美国实行典型的总统制,总统握有实权;有“民选的国王”之称。由于邦联国会的教训,制宪者们深感必须大权集中,有一位能令行禁止的行政 首脑。总统的权力大致如下:执行法律、建议立法、否决国会的立法、处理外交、提名司法和行政官员以及统率军队等。 在非常情况下,总统有权召集两院或任何一院开会。总统虽然对国会立法具有否决权,但对宪法修正案却不具否决权。 总统入选必须出生时为美国公民,年满35岁,在美国居住至少14年。总统由选举团选举产生,选举人由各州议会指定,其人数应与该州参议员和众议员的总数相等,但议员或政府官员不得被指定为选举人。

宪法第三条规定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随时规定和设立的下级法院。司法权的适用范围包括宪法本身和其他合众国的法律、条约、涉外案件、以及以合众国为一方的诉讼和州际诉讼等。联邦法官由总统任命,参议院确认。法官一旦任职,只要行为端正,便可任职终身。

权力制衡 杰弗逊曾经说过:“自由政府是建立在猜疑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信任之上的。”制宪者们精明地设置障碍,使权力不能集中在任何一个人或一个部门之手,以避免胡作非为或盲动。控制的办法主要是使每个部门都在别的部门中发挥一定作用,有能力延缓甚至阻止其他部门的行动,从而使它们相互制约,形成权力间的各种平衡。

但首先应该注意的是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平衡。防止滥用权的第一道防线当然是人民,人民掌握选举、监督和罢免官员的权力。国会由人民选举产生,对政府来说最重要的钱袋主要由民选的众议院来掌管,表达自由的权利保证了舆论监督的实施。总统虽然由选举团产生,但选举人不得由议员或官员兼任,保证了立法和行政两大部门的人选由选民决定。 其次是联邦制。联邦和州各有自己的政府班子和立法。州政府的官员由各州自行选举产生,联邦政府无权任命州长或州级官员。州的立法虽然必须符合宪法,但是宪法保证州的领土与主权不受侵犯。两套平行的政府、分别选举产生,联邦和州之间构成了又一种制衡。

宪法对政府三大部门间的制衡规定得更为详尽。在总统和国会之间,总统有权否决国会的立法,但是国会两院又能以2/3多数否定总统的否决。总统有权提名联邦法官和部长候选人以及缔结条约,但是都必须经过参议院的批准。国会可以通过弹劾将总统或法官免职,但必须达到2/3 多数。众议院独操弹劾权,参议院独操审判弹劾案之权。若总统受审,必须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审判。弹劾的结果只是免职,但被定罪的人,仍可依法受起诉、审判、判决和惩罚。除弹劾案外,总统有权对危害合众国的犯罪行为发布缓刑令和赦免令。

构成国会本身的两院之间也彼此制衡。参议院和众议 院互有否决权;也就是说,任何立法必须由两院同时多数通过。一切征税案都由众议院提出,但法官和官员的任命都由参议院批准。众议员由选区人民直接选举产生,每2年选举一次,更换全部议员。参议员由州议会选举产生,每6年选举一次,只更换1/3的议员,由此保证国会的连续性。

而总统是4年一选,在两次总统选举之间的议员选举称为中期选举。宪法规定,当第一批参议员产生后,尽快将其分为人数大致相等的三部分,一部分2年后改选,一部分4年后改选,从此形成每次更换1/3的局面。

司法和其他两部门之间同样构成制衡。总统任命最高法院法官,但上任后只要忠于职守,便可终身任职,这就 保证他们不再受到任何权力或私利的牵制,以便作出公正的判决。最高法院有权对包括宪法在内的一切法律作出解释,从而导致了司法复审权的确立。法院有权宣布国会通过、总统签署的法律为违宪而非法,总统和国会都必须服从法院的判决。但是最高法院无权否定宪法修正案,国会若要否定最高法院对于某项法律的违宪判决,可以通过宪法修正案;这样便与法院无关。同时,国会有权对玩忽职守或犯罪的法官提出弹劾。

政教分离与军政分离政教分离是美国立国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对政府的重要制约,制宪者对此毫无异议。宪法第六条规定,“决不得以宗教信仰作为担任合众国属下任何官职或公职的必要资格。”第一条修正案又规定,国会不得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自由。

宪法规定,国会有权制定有关管理和控制陆海军队的各种条例,制定民兵组织、装备、训练和管理的办法。军队和民兵的职能是执行联邦法律,镇压叛乱和击退侵略。美国总统为合众国的陆海军总司令,又是民兵奉召为合众国执行任务时的统帅。军队被置于国会和总统的直接控制下,只有执行联邦政府法律的责任而无权干预政治,更不能非法地用于派系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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